【案情】刘某明大学毕业,他选择留在学校所在城市一边做家教一边准备考研。年底,刘某明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刘某明已经大学毕业,且留在大城市发展。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收回了其名下的3.5亩承包地。刘某明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还在承包期内,而且自己目前还没有正式参加工作,更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自己考研的费用和学费还得靠家里支出,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于是多次找村委会要求解决此事。
【说法】承包期内,村委会能否收回大学生的原有承包地,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分情形,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形,在读大学生的承包地没有特殊事由不能随意收回。根据土地承包政策及相关法律,大中专院校农村户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靠家庭供养,且学费较高,其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土地,此时,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保留这一阶段大中专学生的承包地。
第二种情形,大学生毕业之后户口迁入大中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此时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其原有承包地。此种情形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因为户口迁入大城市,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部分大学生群体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无须依附原有农村承包地即可以独立生存,收回他们的原有承包地在理法上是可行的。
第三种情形,如果大学生毕业后返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临时打工,此时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因为这部分大学毕业生暂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在短时期内还需家庭的帮助,在很大程度上仍须依赖原有承包地作为生存资本。因此对这部分大学生群体的承包地也不能随意收回。
本案中,毕业生刘某明在大城市做家教打零工,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现在的生活费和未来的学费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靠家庭的支出,而且其承包土地合同也尚未到期,所以应当继续保留他的原有3.5亩承包地。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叶青华)
摘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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