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和李某,分别是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康庄村、红寺堡镇振兴社区人,2015年9月自愿报名应征,经体检政审合格后被批准入伍。然而到部队后,由于不适应严格正规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生活,两人多次向部队递交离队申请,明确表态拒服兵役。部队各级领导、区征兵办与乡镇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多次劝导无果,拒绝继续留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相要挟,所在部队依法规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
2016年7月28日,红寺堡区征兵办公室高度重视此事,认为这两名青年的行为已违反了《兵役法》,是一起严重的应征公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每人一次性经济处罚3万元、5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3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3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学升学或转学手续、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年内金融社保部门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处罚。
摘自中国青年网
法条链接 《兵役法》第61条中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征兵工作条例》第5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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