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打工防陷阱 自我保护放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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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大学生利用假期兼职打工或参与社会实践,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由于学生们大多涉世未深,又不太计较酬劳,加上自身警惕性不够,导致上当受骗的事件频频发生。对此,笔者通过以下案例,提醒大家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临时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案例】放暑假后,大二学生小张通过学校布告栏找到一家公司,得到一份为期一个半月的办公室文员工作。约定的打工期限届满时,老板以种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还以打字中出现过错字而要求扣除一部分薪金。“面试时口头约定一个月的报酬是2600元,最后只给了我1500元。”因为急着回家,又拿不出工资约定的凭证,小张只得忍气吞声。

  【分析】首先,大学生寻找暑期打工信息,最好通过学校和当地人社等正规部门介绍。学生在选择打工单位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同时,要把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也可以通过录音、照相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其次,由于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因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还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打工行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仅对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有效,学生自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这一办法规定之列。

  发生意外,不能算工伤

  【案例】去年暑假,大三学生小黄在同学介绍下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约好每月工资2400元,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出签订用工协议。工作期间,小黄左手被机器轧伤。关于医疗费问题,小黄和老板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老板承诺支付医疗费1万元,以后小黄出现什么问题,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和“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遇到这类情况时,学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了押金,当心有去无回

  【案例】小马在一所高校读大二,去年暑期放假前,他通过网上发布的招聘暑期工信息,找到了一家职业介绍中心。在安排工作之前,小马按要求向中心交纳了200元押金,然而中心迟迟未给他找到工作。最后,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中心只退还了100元。

  【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有些用工单位仍然会要求大学生上岗前交纳名目繁多的费用,但事后钱往往“打了水漂”。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首先要明确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要求用工单位、中介机构出具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学生权益受损发生纠纷,这些都是证据。同时,坚决不向用人单位抵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任何证件,因为一旦流失,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证件来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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