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近,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就《意见》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2015年,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意见》为进一步激励见习单位积极性,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扩大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范围。同时,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高校毕业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允许以上三类地区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鉴于困难人群中,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程度更深,因此,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四类重点对象,瞄准了最困难的人群,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平统一,也体现了对困难人群的进一步倾斜支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第四条(十一)】
工商总局:继续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就业重点人群的扶持。2016年,工商总局先后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工商职能积极研究提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支持残疾人、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创业的政策措施;与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了创业大学生数据比对分析工作,依托“百县万家新设小微企业周年活跃度”调查开展大学生创业活跃度调查;围绕“近几年个私经济吸纳就业情况”,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大力进行宣传;配合民政部研究制定了《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核对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完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开业指导,落实优惠措施,综合发挥工商职能,为就业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整治和农民工工作督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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