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秀英与丈夫婚后不久,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网店。她在一年后也辞去了工作,和丈夫一起经营。如今两人面临离婚,丈夫认为网店只能由其经营,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也只能归他;周秀英则认为除网店经营的收益、库存之外,网店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价值,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仅有权分割,而且也享有对网店的经营权。请问:她的理由对吗?
【分析】周秀英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网店实体财产主要为两部分,即用于交易的存货和账户上的存款。前者是有体物,后者虽为虚拟账户上的财产,但却不是虚拟财产,随时可以等值变现,实质是货币款项,毫无疑问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载体,可以进行实实在在的分割。另一方面,淘宝网规则中规定,网店只能由实名注册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即鉴于实名注册、认证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原则上的确不能转让。但这并非铁板一块,因为店主注册网店,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网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它虽然存在于虚拟世界,但却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具有财产属性。
此情况下,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网店本身都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为夫妻共同共有,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出现婚变,只要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网店的经营权同样可以分割。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夫妻可以根据协商分割网店,也可以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网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考虑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者优先等因素作出处理,并让对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廖春梅)
摘自《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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