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迟嘉和朋友一起创业,加盟了一个餐饮店。可是交完加盟费开始营业才发现创业项目的总店并没有商业特许经营权,作为分店,他们也得不到什么实质上的经营支持。由于欠缺经验,对合同中的加盟者权利内容也没有做出详细的约定,无法取得相应的合同依据。迟嘉的店陷入了经营困境,营利不可预期,前期投入的成本和加盟费眼看也要打水漂。他们打算到法院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请问:在加盟合同有瑕疵的情况下,迟嘉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分析】人们通常所说的加盟,在法律上称为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者以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支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其中经营资源包括特许经营者的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运作管理经验、人员培训、商品供销等。
特许经营的前提之一是拥有合法的特许经营权。如果加盟的总店根本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未取得这项权利,那么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无论是否明确约定加盟者权利,都是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这样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是双方都有过错,则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迟嘉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总店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摘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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