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又是农民工该拿钱回家的时候了。类似农民工遭遇欠薪的报道中, 不少是维权缺少欠薪证明,给讨薪带来相当难度。下列的事例,或许能让您了解到,在追索欠薪的诉讼中,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
工资单是最直接的证据
梁晓惠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此后,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的形式,以此标准发放了7个月。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曾拖欠梁晓惠2015年10~12月的工资。2016年9月15日,公司状况好转后,通知梁晓惠领取欠薪时,却只按2400元/月发放。梁晓惠当即提出有误,但公司表示口头约定的就是2400元/月。就梁晓惠提供的用于证明的工资单,公司也坚持是过去弄错了,不能成为梁晓惠“加薪”的依据。
点评:梁晓惠可以把工资单作为确定自己工资标准的最直接的证据。工资单是用人单位发放给员工查询工资明细的凭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即发放工资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但能够保证员工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是最直接证明员工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更是仲裁部门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公司已经按照3600元/月向梁晓惠发放工资达7个月之久,此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仅凭一句话,无疑不能否定工资单中所记载的内容。
时间差异应由单位举证
2016年7月8日,当闵先萍依约到公司结算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时,发现公司给出的欠薪时间只有三个月计7500元,而自己掌握的是四个月计10000元。面对闵先萍的质疑和查账请求,公司却一口拒绝,甚至还明确表示:要么按三个月领走,要么一分也别想。无奈之下,闵先萍只好照办。后来越想越难以接受,为讨个说法,在一周后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再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闵先萍的诉讼请求。
点评:闵先萍的请求应获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表明:“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公司负有举证义务却拒不提供账目,决定了其只能败诉。
没有证据该怎么办
2016年10月9日,刘丽香基于自己上班3个月来,公司一直未发过工资,导致不好意思再向同事借生活费度日后,再一次向公司提出结算工资的请求。岂料,公司一口否认刘丽香是其员工。在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的情况下,刘丽香陷入了困境。公司真的能仅凭一句话就一了百了吗?
点评:刘丽香可通过其他方式救济。因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
(颜梅生)
摘自《致富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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