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书来信咨询:一个月前,身在外地的我给经销商刘某发了一条短信,要求其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给我供应10 吨某农产品。刘某回复同意,但要我付l万元定金。我当即派人送去定金,刘某出具了收据。如今,由于该农产品价格几乎翻了一番,刘某不愿意履行合同,只同意退回l万元定金,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属于合同范围,他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请问:刘某的观点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答:刘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按约定履行。
一方面,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
另一方面,本案手机短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你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刘某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供应10吨某种农产品,是一种要约,刘某回复同意当属承诺;刘某要你付1万元定金则是反要约,而你派人送去了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
再一方面,刘某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刘某固执己见,你可按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刘某必须给你2万元定金。
摘自《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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