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与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区别很少,但需注意,两者的效力并不相同。
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
【案例】高先生入职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高先生同意,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变动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
后来,公司因效益不佳,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中有关“公司有权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和劳动报酬”之规定,将高先生调离原部门,并降低工资。
【案析】《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该条法律的引申含意为劳动合同的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当劳动合同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劳动合同标准履行。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合同更有利劳动者的,应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强行调整高先生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
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2013年12月初,刘小姐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集体合同对销售业务员的月薪规定为“底薪+提成+奖金”。2014年底,公司因业务调整,想以降薪方式赶刘小姐走人。刘小姐同意辞职,但提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集体合同已经对刘小姐等业务员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些内容实质与劳动合同没有两样,无须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案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虽有相同之处,但不可相互替代。该公司“已签有集体合同,无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杨学友)
摘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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