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家务事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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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类似的婚姻家庭纠纷每天都不断涌入法院,考验着法官们的审判经验和生活智慧。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理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3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占了大多数。其中,赡养和抚养问题占比最高,超过一半。

  法律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年老体弱之时,如果子女互相推脱不履行赡养义务,便只能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案例】76岁的贾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育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院期间,除刘某外的6个孩子分担了医疗费,而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自己的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本案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刘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维护了道德风尚。

  家暴无过错方赔偿获支持

  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应该是夫妻相处之道。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和谐。

  【案例】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毒打王某致其离家出走。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江某支付王某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

  【说法】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朱春涛说,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解除婚约退彩礼合理合法

  【案例】201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张某给付赵某现金40000元及首饰4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张某又送给赵某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由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赵某也未退还上述彩礼,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当庭退还原告首饰4件。

  【说法】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虽具有赠与性质,但法律后果与普通赠与却大相径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能登记结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张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婚约应该返还彩礼,那么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时,就涉及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

  【案例】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说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说,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婚姻不忠败坏社会风气难容忍

  【案例】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第4条、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说法】对婚姻不忠诚,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摘自《法制日报》《半月谈》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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