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使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大大受挫。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但是只退个人缴纳部分,企业缴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其实,根据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目前农民工可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第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第三,农民工离开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外,由于身份转变,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转为城镇居民的,改按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相关具体规定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徐 沛)
摘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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