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求,让你在朋友圈帮朋友的微店、网店打个广告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然而,今后这个转发可能会给你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特别要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担责。这个责任如何担?来听听江苏省工商局和广东省工商局权威人士的解答。
【案例】A小姐看到朋友B小姐微商已发的面膜广告,未经证实便转发了。A的朋友C小姐点击广告链接,购买了面膜,不料竟是假货,使用后毁了容。转发广告的A小姐将惹上什么麻烦?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孙涛就上述例子分析:虽然卖面膜的B应承担责任,但C不认识B,C只好向法院起诉发广告的A小姐。
这种情况,即便A小姐没收钱,也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能找到卖面膜的B,A小姐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小一些,但不是完全没责任。
而具体到个案,这样的情况,作为“友情转发”广告的人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赔偿多少,要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和危害性而定。
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百万元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转发也是发布者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你发布了虚假广告被举报或起诉了,发布者就要承担责任,这和收不收钱、朋友圈人多不多、是不是大V无关。”孙涛说。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可能被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算不算广告?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表示,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在网上发布有趣视频或美食,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工商不会主动去查个人微信
但被举报有截图证据则会查处
“难道工商局要入侵我微信查有没有发假广告,那不就侵犯了我的隐私?可是,不查我微信,工商局根本发现不了我发广告啊?”不少网友质疑,微信私密性较强,不加好友看不了,那么工商如何查处呢?
孙涛表示:“工商局工作人员绝对不会去检查、入侵你的微信,我们也干不了这事,大家的隐私安全是可以放心的。只有发布者被举报了,举报者提供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你是发布者,工商部门才会去查处,查实后才会做出处罚。 ”
摘自《扬子晚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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