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 社会抚养费三大问题如何变化
时间: 来源: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各地征收标准差异是否过大、是否和上户口挂钩?这些公众关切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追踪——

  最近,《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问题一:各地抚养费                   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记者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则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辽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

  问题二:征收标准是否差异过大

  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

  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针对一些地方计征标准存在倍数区间的情况,湖北省一乡镇计生办郭姓工作人员介绍,超生家庭情况不一样,条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数计征,条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数计征。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区间,但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这需要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监管和法律惩戒力度。

  问题三:征收抚养费                   是否与上户口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1月份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山东省公安部门要求,新生儿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允许设定其他前置条件;合肥市新生儿上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分别由市公安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两者不挂钩。

  “我的二孩2011年出生,属计划外生育,需要妻子所在镇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以一直没上户口。”合肥居民姜先生说,今年8月,他仅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顺利把孩子上户了,“目前还没有接到罚款通知”。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虽然目前户口已经与社会抚养费脱钩,但一些地方,是否缴清社会抚养费却与孩子入学相挂钩。

  “无论是否属于超生的孩子,都应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不能拿社会抚养费作为入学的门槛。对于上户、入学或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都应取消歧视性条件。”傅蔚冈说。

  (周   科    陈尚营    席   敏)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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