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肖某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李某期间,被拖欠半年共计15000元工资。离职时,李某向她出具了欠薪条。在肖某的要求下,李某的好友胡某同意作为保证人并在欠薪条上签了名,但只是签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并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清偿期限届满后,李某遭遇车祸,无力支付欠款。肖某向胡某索要,但胡某却否认保证一说,认为自己没有清偿义务。在肖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胡某究竟应否担责?
【分析】胡某的确有权拒绝担责。在欠薪条上签名者究竟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取决于其身份。一般来说,在欠薪上签名,其身份存在三种可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场人),需要承担清偿义务的,只能是借款人和保证人。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一方面,胡某不是欠款人。因胡某不是雇主,所产生的欠薪也与胡某没有任何关联。同时,胡某签名的位置不是在“欠款人”处,而是在欠薪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具有与李某共同欠薪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不能证明胡某是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是以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也指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基于胡某没有在欠薪条中“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要想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只能是有充分证据“推定其为保证人”。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分别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胡某否认其是保证人,肖某要想主张其承担保证义务,就必须承担“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举证责任。而肖某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摘自《黑龙江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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