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休假的那些事
时间: 来源: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随着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配套法规政策也陆续修订出台。其中,职工最为关心的产假(又叫生育假)问题,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牵涉到职工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多项切身权益,本期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仅供劳动者参考。

 

  产检请假不得扣发工资

  【案例一】小丽是某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怀孕后按照建档医院的要求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小丽发现,每个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财务部门反馈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小丽认为不合理,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小丽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须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公司应向小丽补足工资差额3000元。

  【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产前假与产后假要区分

  【案例二】2014年10月,小美检查出怀孕后,告知公司预产期在2015年7月18日。由于有流产史,小美从2015年6月5日开始请假在家保胎,6月30日顺产一名男婴,当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128天,公司予以批准。小美后来又向公司申请多休两个月假,但公司人事部认为其产假已经结束,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应及时回岗上班。小美并未回去上班,公司以连续旷工3日为由与小美于10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小美认为公司违法,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公司主张产前休假15天,产假于10月17日结束后超过三天未到岗,根据公司制度并无不当。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产前请假系病假,且由于小美早于预产期生产,产假开始时间为6月30日,正常结束时间为11月4日,故公司解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所谓“产前假”,是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但是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产假长短得视情形而定

  【案例三】2015年1月小芳入职某公司,怀孕后被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小芳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但公司认为流产不应该享受产假,故仅同意按照诊断证明安排小芳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资标准给她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小芳此后一直没去公司上班,8月下旬公司以其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芳认为不合理,申请了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芳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仅享有15天产假,因其此后未正常出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是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芳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

  【分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需要区分情形,正常情况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外,在上述基础产假之外,各省市有相应的奖励产假情况,劳动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混淆不同情形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男方陪产假需依法保障

  【案例四】小张原是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他的妻子于2015年3月10日产下一名女婴。为了照顾妻子和女儿,他根据公司制度请了带薪陪产假,公司人事专员发给他的3月份考勤表中也进行了相应记载,但后来发现并未足额发放当月工资。小张为此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考勤表明确记载有陪产假的情况下,公司未对小张存在缺勤、事假等扣发工资的情况提供证据,故克扣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分析】陪产假又称护理假,是男方在妻子产假期间享受的陪护假期。尽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但部分省市在计生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保证男性相应的休陪产假、劳动报酬不受影响等相关权益。

  (杨炎辉)

  摘自《法庭内外》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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