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福建闽北地区偏远山区村民。我们都是在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期间生育两个女孩并实施了绝育手术且领取了绝育证书的家庭。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们这样的家庭享受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以及其他多项优惠和照顾。前不久,国家拨付给我们村集体一笔生态林补偿金,村里经过测算每个村民分790元现金,但我们这些二女绝育户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多分一份。我们找村干部理论,村干部说,多教村民不同意,还说这能否算是“集体经济收入”也不好说,并表示不少家庭女儿已经出嫁并且户口迁出,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离婚。请问,国家拨付给村集体的生态林补偿金,在分配时我们是否可以多分一份?
【答】根据你们来信介绍的情况看,对国家拨付村集体的生态林补偿金,你们作为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应该是可以多分一份的。
查阅2016年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35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规定的“增加一人份额”是指增加给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的,也就是给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的;如果夫妻已经离婚,应当由二人平均分配“增加一人份额”的部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的,则这“增加一人份额”的部分就应分给仍生存的一方,其女儿户口是否迁出与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没有关系,因为并不是分给子女的,而是分给生育两个女儿的家庭即夫妻的。
至于国家拨付给你们村集体“生态林补偿金”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集体经济收入”的问题,我们认为村集体的生态林不能砍伐且需要村民管理和付出劳动,国家因此给予补偿,属于集体收入。说到“多数村民不同意”,只要是法律、法规有规定,除非权利人本人放弃,该权利不因其他人反对而取消。如果你们和村委会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
(边 吉)
摘自《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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