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经营须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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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起因未经许可而收购和经营玉米的案件判罚值得农民朋友了解和借鉴——

  【案例】李某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一名农民。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李某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近,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提醒】 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利军说,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各环节均规定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张利军说,此案给广大农户敲响了一记警钟。农民利用农闲搞多种经营值得鼓励,但对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一些涉及特许经营的农副产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

  来源:新华社

  法规链接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8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本刊辑录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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