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敬老院的法律纠纷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目前,全国有农村敬老院近3万个,近250万张床位,如何保障和维护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护理等级虽有别

  法定义务不能免

  【案例】张老先生在敬老院洗澡时,不小心摔倒致身体大面积烫伤,后不治身亡。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约定服务项目,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老先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其处,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因此,敬老院应负有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

  护理义务未到位

  敬老院部分担责

  【案例】80岁高龄的王老伯与敬老院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护理级别为全护。一天凌晨,王老伯单独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导致骨折。后在保守治疗中病情恶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2.8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评析】本案中,王老伯自愿入住养老,接受全护的服务。敬老院应提供搀扶上厕所、防止老人摔伤等护理。但王老伯独自上厕所时摔倒,在没有证据表明老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认定敬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确定敬老院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5%。

  “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

  约定无效

  【案例】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身亡。何女士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敬老院辩称,这是老人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9万元。

  【评析】这是一起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事实上,《合同法》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设立了禁止性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法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本案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敬老院的免责理由。

  入住敬老院的注意事项

  老人入住敬老院时,最重要的就是与敬老院签订书面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敬老院一方,接收的老人患有何种疾病以及家属方如果隐瞒病情该如何处理,都应该在协议中具体载明。对于入院老人的身体检查要有一定程序,要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做具体划分。如对于自理型、半自理型及无法自理型的老人,敬老院需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事项,养老机构还负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对于家属一方,应事先对敬老院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调查。例如,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病的诊治)的配备是否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同时,要将老人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敬老院,并将相关服务项目的要求明明白白地写进协议中,如老人是否需要定期喂药、是否根据特殊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是否需要心理疏导、是否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等,都应详细清楚地约定,以保证老人得到周到、细致的服务。

  (张兆利    郭增良)

  摘自《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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