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2013年7月入职L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王某的职务为销售员。自2015年开始,L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宣布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公司将会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其他指标对员工每月考核一次,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靠后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直接淘汰。2015年11月,公司根据考核结果,以王某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作出对王某的辞退处理。
王某申请仲裁,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故请求确认L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L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L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也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因此认定L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分析】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本案中,L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法。
首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不能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因此只要劳动者完成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使考核排名靠后,也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把“末位淘汰”与法律中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条款套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任意创设解除条件的行为。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使是员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李果斌 刘 腾)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