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看到一家公司正在招收车间工人,待遇丰厚,但没有明确具体岗位,也未说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李先生进行了电话咨询,也仅仅是被告知负责产品生产,具体不便透露,厂家还表示没有多大技术含量,几乎人人都能胜任。于是李先生没有多想便前往应聘,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正式上班后,他才发现自己的岗位必须接触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公司之所以没有说明,就是因为难以招聘到员工。由于换岗请求被公司否定,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应聘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等损失。请问:他能否离职并索要赔偿?
【分析】公司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鉴于公司所招聘的岗位必须接触多种有毒有害物质,而其在招聘广告中未加说明,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其第38条第5项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的欺骗行为导致李先生应聘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等不必要损失,所以他可以依此向公司索要赔偿。
摘自《致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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