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仍能要求其支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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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刘某等5人曾合伙开办一家超市,并聘请黄某等11人为员工。由于经营不善,超市亏损严重。最近,全体合伙人达成协议,决定4人退伙,将超市交由刘某一人经营,并由刘某一人承担退伙前后所有债务。而刘某单身一人,其个人财产加上超市所有的剩余财物,还不足以偿还20%的债务,面对员工索要7万余元被拖欠工资的请求,刘某也一再公开表示无能为力,其余4人则将责任推给刘某。黄某等人能否要求4名退伙人继续担责?

  【分析】黄某等人有权要求4名退伙人继续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一方面,从退伙协议的效力上看,4名退伙人必须担责。《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中的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进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5名合伙人以签订退伙协议为幌子,让无能力的刘某强撑着继续经营并承担全部债务,使有能力偿付债务的退伙人逃避责任,导致包括员工被拖欠工资在内的债务无法清偿,明显属恶意串通。故该退伙协议中所涉有关债务承担的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法》第58条指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鉴于5名合伙人对于协议的签订存在过错,决定了他们仍然必须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从退伙后的义务上看,4名退伙人也不能逃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也指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黄某等人既有权要求5人共同担责,也有权要求他们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的被拖欠工资,而无需考虑5人内部究竟如何分担。

  (颜梅生)

  摘自《农村大众》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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