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方式由烧煤热炕到用集中供暖 上楼村民供暖认知需更新
时间: 来源: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村民搬离了老平房,住进了新楼房,取暖方式由原来的自采暖变成了集中供暖。然而,一些村民人上了楼,对供暖的认识却没“上楼”,由此引发大量供暖纠纷。法官提醒,上楼农民应提高对集中供暖的认知,积极签订并履行供暖合约,以避免产生纠纷。

  回迁房空置多年 照样得交供暖费

  伊女士所在的村2012年进行旧村改造,村里的新安置楼建起来,她家分到了4套安置房。伊女士一家商量后,她和老伴儿住进其中一套安置房,把另两套租了出去,最后一套楼房留给孙子预备当婚房使用。

  去年供暖季开始前,负责为伊女士所住安置房小区供暖的热力公司突然把伊女士告上顺义法院,追索3年的供暖费共计7800余元。热力公司诉称,伊女士享受了供暖服务,却一直拖欠名下1套安置房的供暖费,热力公司数次催交未果。

  法庭上,伊女士非常不解,她举例说,她和老伴儿原来在村里老宅居住时,老宅有3间正房、2间厢房,老两口只准备可供两人居住的正房取暖的燃煤,其他房间压根不会生火烧炕。她认为,自家空置的楼房和这个道理一样,没有人住、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就不用交费。

  出乎伊女士意料的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女士所住的安置房小区集中供暖管道采用的是单管串联式,热力公司必须保证每户供暖,才能达到整体供暖的良好效果。尽管伊女士一直没有住在诉讼中提及的安置房内,但热力公司也已经向其提供了供暖服务,因此伊女士应按时交纳供暖费。法院判决,伊女士给付热力公司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7800余元。

  接错暖气出入口 供暖中心反赔钱

  供暖季到来前,负责房山区某村供暖的供暖服务中心将贾先生起诉到法庭,要求其交纳前三个年度的供暖费及滞纳金。

  贾先生接到诉状后,反诉称他因拆迁,于2013年6月入住村回迁小区。当年供暖季到来时,他家的暖气片并未开始供暖,室内温度甚至比室外温度还低。为了过冬,他只能开启空调制热,每年为此花电费约2880元。贾先生在与供暖服务中心交涉解决供暖事宜的过程中,技术人员曾告知他,贾先生居住的12号楼主管道上的出水口和入水口接反了,无法向他提供供暖服务,只能在供暖季结束后进行维修。可连续三个年度的供暖季过去了,供暖管道还没有修好,他一直没能享受到供暖服务。因此,他不仅不同意供暖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还反诉要求供暖服务中心支付他前三个年度因开空调供暖所花去的电费。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建村回迁小区的建筑公司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将贾先生居住的12号楼暖气管出水口接在入水口上,致使贾先生无法在供暖季享受到供暖服务,现供暖服务中心起诉贾先生要求其支付供暖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为此,法院驳回供暖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对于贾先生拿出电费缴费单等证据,反诉要求供暖服务中心支付他因开空调供暖所花去的电费,法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同时,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写明,双方确因暖气管出水口与入水口接反产生损失的,可与建筑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私改暖气管道 引来邻里纠纷

  2015年12月,家住房山区某村回迁安置房4层的刘先生,将楼上的邻居赵先生起诉到法庭。刘先生诉苦称,赵先生在装修房屋时,私自改动暖气主管道,导致冬季供暖时暖气管道爆裂跑水渗漏到楼下自己家中,且当时家中无人,屋内被跑漏的暖气热水淹成了一片“汪洋”,家具、墙面被泡坏,墙内线路遭水浸泡,无法使用。刘先生只好和家人暂时搬到附近的宾馆住了10天,直到房屋维修结束后,才搬回家。为此,刘先生要求赵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赵先生私自拆除阳台承重墙、改动供暖主管道,致使供暖时暖气管道爆裂跑水,导致刘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墙面等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结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装修、家具损失的评估报告,依法确定为10380元。此外,赵先生还收到了物业公司、供暖公司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按要求将承重墙、供暖主管道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法官建议

  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上楼村民,都应积极订立供暖合同,用书面合同将有关内容予以固定,做到有约即约,依约办事,维权有据。同时,上楼村民交纳供暖费用时,要索要相关票据,并要求供暖单位在票据上注明供暖年份。如果室内温度达不到供暖标准,且上楼村民与供暖单位对此问题有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高珊珊)

  摘自《京郊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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