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 巧用支付令
【案例】王某因做蔬菜贩运生意向张某借款5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推诿。经向律师咨询,张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王某在收到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后,主动偿还了欠款。
【说法】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的债务纠纷,同时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交支付令申请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薪金的数量,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会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告诉债务人自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息以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债务人在这段时间内既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又没有履行支付令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比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的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当事人可以独立完成,如果顺利一个月内就能拿回欠款。
方法二 申请先予执行
【案例】唐某与某建筑公司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年底结算时,包工头欠唐某工资共计3.5万元。唐某支取工资时,包工头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再推托不予支付。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对建筑工地的部分钢筋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原告的工资。
【说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从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作出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
方法三 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案例】方某将1.2万元借给了朋友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方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方某来到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员经审查,建议借贷双方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半年后,新的借款协议期满,但张某仍未履约。为此,公证处根据方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方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说法】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张兆利 王晓芹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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