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麦收时节,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的朱某经朋友介绍,花8.5万元向黄某买了一台二手大型收割机。买收割机时,朱先生还特意找了专业人士把关,双方协商一致后,他交付了全款,随即就做起了麦收生意。一个麦收季下来,朱先生赚了不少钱。然而,没过多久,邻村的刘某却拿着一纸抵押协议找上了门。
刘某说,黄某之前因为欠钱,已将收割机抵押给他。现黄某无力偿还借款,刘某要行使抵押权。朱先生感到很烦心:“我拿钱买的收割机难道还得让刘某开走?这收割机到底归谁?”
【评析】 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上附有第三人权利或侵犯了第三人权利,如所有权、担保权、抵押权等,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若买受人在购买标的物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应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本案中,朱某在购买收割机时不知道该收割机已经被抵押,在支付了合理价格后,已经占有并使用了收割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收割机应当归朱某所有,刘某只能向黄某主张权利,而不能要回收割机,或向朱某索要赔偿。
(岳 明)
摘自《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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