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红火 也需留心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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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园连打欠条  饲养员法庭讨薪

  胡占国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地建起农业观光园,并聘请了张喜兵担任饲养员,负责在农业园内小动物区照顾鸡鸭等。2012年起,胡占国将农业园出租给王占合,张喜兵继续留在园内担任饲养员。双方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数额、管理范围等,王占合每月如数将工资支付给张喜兵。

  2013年6月21日,王占合突然停止向张喜兵支付工资。2014年4月24日,王占合为张喜兵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将把拖欠的10个月工资补发给张喜兵。这之后,王占合没有再安排张喜兵去饲养园内的小动物区,而是让他负责维护动物笼舍,每月工资2600元。然而张喜兵却一直没能如愿拿到被拖欠的工资,11月王占合又给张喜兵打了一张欠条。

  经张喜兵多次催要,王占合最终支付给他2.1万元工资,不再支付剩余工资。2015年底,张喜兵将王占合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官经审理认为,张喜兵向王占合提供了劳务,王占合应当支付相应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喜兵提交了王占合所出具的欠条,欠条上也写明了拖欠款项为工资,证据确实。法院最终判决王占合给付张喜兵劳务费3095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度假村外包业务  工人出事引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西河村旁开起了度假村,生意挺不错。2012年4月30日,马成昆和度假村签订《水面租赁协议》,约定马成昆租赁度假村所在地大坝以上水面开展水上项目活动,度假村还负责向老马提供一间库房,老马需要在经营中自掏腰包,添加水面安全设施。度假村还与马成昆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注明马成昆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

  同年,房山区发生大汛,马成昆召集同村杨明、侯立等3人与自己一起到水坝中段的水闸处提闸放水。在提闸过程中,由于水势上涨过快,杨明、侯立和马成昆被水冲走,杨明后被确认身亡。

  亲人遇难,到底谁该对这件事负责,杨明的家人将矛头对准了度假村和马成昆。审理过程中,杨明的哥哥杨亮等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录像光盘等证据,用以证明出事当天,度假村经营者郑某曾指示马成昆提闸的事,因此提出,度假村也该为事故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杨明与马成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杨明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故马成昆作为接受杨明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对杨明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农园宿舍内中毒  雇员起诉索赔偿

  赵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的一家农业种植中心租了部分土地,用于经营农家乐观光园。2014年10月4日起,刘某到种植中心担任伙房管理员,负责为游客做饭、打扫卫生、看管伙房物品等,月工资3000元。

  2014年11月13日早上,刘某在观光园宿舍内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诊断,刘某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刘某中毒后,农家乐观光园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向刘某的丈夫转账支付了刘某的工资。随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驳回。刘某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坚持称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与农家乐观光园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种植中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认可她是赵某招聘并由赵某向她支付了工资。赵某作为农家乐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也在庭审中提及,刘某是由他招聘到农家乐观光园工作的。而刘某虽自称为种植中心工作,但其提交的照片仅显示为种植中心简介,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乡村游经营者雇工  莫忘签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对于劳动者与某些农家乐等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明确用工主体。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而要明确用工主体,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在雇工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而眼下,不少农家乐经营者在雇用帮工时,常常依靠乡亲之间的口口相传,忽略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劳务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高珊珊)

  摘自《京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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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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