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为省钱而“蚁居” 求职权益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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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毕业了,对于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两个问题就是“住哪里”和“去哪里工作”。一些人选择留在城市,然而由于房价贵,囊中羞涩,为节省成本,只能“蚁居”在城市一隅。还有一些人期待早日签下就业协议,踏入职场,却不小心和用人单位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期带你了解毕业时,农村大学生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由于房价高、初始工资低等诸多原因,一些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市工作以后,为了节省开支,往往只好选择“蚁居”。在城乡结合部,数人一起租住在狭小的房间,像蚂蚁一样过着群居生活,每天挤地铁或公交车去很远的地方上班。虽然这能够让他们以少量的租金换得一个居住空间,暂时解决燃眉之急,但其权益却往往无从保障。

房东反悔 无奈退房

【案例】2015年8月4日,苟玉芳等16名农村大学生,一起被同一家公司聘用。为解决“低收入,高房租”的问题,大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蚁居”。于是由苟玉芳出面从李某处租到一套房屋,然后用木板等将60平方米的房屋,连同厨房、阳台分成8份,并买来8张上下位床铺。谁知,一切就绪之后,李某因为另有一对夫妻愿意出更高的租金,且租期长、更方便管理而表示反悔,要解除与苟玉芳等的租赁合同。被苟玉芳等人坚决拒绝后,李某提起了诉讼。出乎苟玉芳等意料的是,明明是李某出尔反尔,明明他们已交付房租并做好了入住准备,但法院却仍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分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本案“蚁居”合同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苟玉芳等人改变房间最小单位,将厨房、阳台纳入居住范围,且人均面积只有3.75平方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蚁居”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本案的“蚁居”合同为法律所禁止,决定了李某虽出尔反尔但却能够得到支持。

约定不明 遭扫地出门

【案例】2015年8月10日,入职到同一家公司的李茹卉等14名大学生,为了省钱而决定“蚁居”。出于担心房东嫌人多不肯出租,大家还推举李茹卉一人出面承租,暂时对房东隐瞒真相,待将房租下,“生米煮成熟饭”后再说。李茹卉最终与房东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李茹卉有任何违约行为,朱某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退回剩余房租。随即,大家将均摊费用凑齐,统一由李茹卉交给了朱某。谁知,仅过去两个月,朱某便以违约为由,将大家扫地出门。“合同中并没有写明不能‘蚁居’呀?”许多人似乎感到委屈。

【分析】的确,朱某可以解除合同、拒绝退回剩余房租。虽然合同中并没有写明不能“蚁居”,但也没有写明可以那么做,在此情况下,只能依据签约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本意。而李茹卉只是一人出面承租,甚至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之中,故意向朱某隐瞒用于“蚁居”的目的,不仅意味着李茹卉存在过错,也使得朱某有理由相信李茹卉只是用于自己一人居住或者不会超过适当的人数。即“蚁居”应当视为对约定的违反。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朱某有权依据约定行使权利。

邻居抗议 被强制解散

【案例】2015年8月15日,先后入职到同一家公司的何冲冲等24名大学毕业生,在何冲冲的发起下,一致同意“蚁居”,并由何冲冲出面代表大家与房东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大家将位于一处小区内142平方米(含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的套房,分隔成12间小房,每间小房放置一张上下位床铺。由于大家入住之后人满为患,导致半夜三更仍各种声响不停,种种垃圾堆满通道,甚至有人因憋不住还直接在楼梯上大小便,给左邻右舍带来了极大麻烦,乃至不得安宁。邻居在经过抗议未果后,只好诉请法院要求解散“蚁居族”。而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邻居们的诉讼请求。

【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虽然邻居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合同的履行却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房东邱某与“蚁居族”为了一己之私,损人利己,明显属于恶意串通。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已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正因为“蚁居族”的行为给邻居生活带来了极大麻烦乃至不得安宁,决定了他们可以通过行使对应的民事权利来维权。

除了住宿问题,求职者更要注意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的求职心切和不懂“规矩”,侵犯自己的权益。

毕业证件被扣,有权拒绝

【案例】当苟丽秀来到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要求苟丽秀提交应届大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说是以便对相应的学历信息进行核对。可入职半年后,虽经多次催要,公司没有归还。原来,公司是为了防止苟丽秀跳槽。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分析】苟丽秀等人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与之对应,公司出于核对学历信息的需要,要求苟丽秀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虽然不足为过,但其出于防止苟丽秀跳槽而为之,无疑当属非法。

社会保险缺失,有权补办

【案例】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的陈亚楠,发现公司并没有为自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的迹象。而面对陈亚楠的质疑,公司却置之不理。陈亚楠该如何应对?

【分析】陈亚楠有权要求公司办理。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第5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则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颜梅生)

摘自《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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