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意见》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根据《意见》,生活中有时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因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当事人未登记户口。这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核查办理,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意见》还规定了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情形,主要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张 洋)
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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