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往往是农民工欠薪纠纷的高发季节。不可否认,现实中有的权利人为讨薪不计后果,冲动之下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以下几个案例提醒大家:讨薪固然重要,手段必须合法。
不能破坏生产经营
【案例】小陈到一家玩具厂打工。当时劳资双方谈好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陈觉得车间内环境恶劣,就找到老板提出辞职。老板表示辞职要扣两个月工资,小陈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陈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原来的工作车间,用铁棍砸坏了生产线上20台缝纫机,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最终小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全部损失。
【案析】小陈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小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玩具厂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据此,小陈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能非法拘禁
【案例】马某长期在曹某经营的洗煤厂打工。到2014年底,曹某因拖欠马某工资6万余元未结,便出具欠款凭条一份,言明半年内本息一并结清。过了还款期后,曹某并没有兑现承诺。马某几次催讨无果后,便带了几个朋友将曹某绑架到一处车库,殴打并逼其通知家人将欠款送来。第二天,马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马某等人10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析】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拘禁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欠薪不对,但正当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力争在法律的轨道内解决问题,如果意气用事,采取非法手段做出过激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不能敲诈勒索
【案例】薛某等农民工要求包工头张某支付拖欠半年的工钱12万元,可张某不但不予支付,还躲藏起来。气愤之下,薛某等人想到了小广告上刊登的“讨债公司”,于是联系到“职业讨债人”李某。很快,李某就逼迫张某签署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协议。最终,李某不但未能讨回欠款,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罚金3000元。
【案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等组织均属违法存在。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保持足够理性,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寻求“社会混混”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摘自《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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