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 摆摆酒桌上的法律关系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 淇 字号:【

  过年时,亲朋好友欢聚一堂,酒桌上又热闹起来,但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一次醉酒是小事,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其中还有不少说道──

  女孩饮酒丧命 苦果家人来咽

  【案例】17岁的倩倩 (化名)被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一天晚上休息时,倩倩和同寝室两个女孩到饭店前台取出2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寝室喝。当晚,倩倩因饮酒过度严重呕吐,饭店老板赵某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倩倩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但倩倩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倩倩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倩倩家属1万元。但倩倩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倩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死亡,死亡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李富征律师认为,倩倩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倩倩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

  劝酒应适度 否则也担责

  【案例】一天晚上,马某和朋友张某、何某等6人到某大排档吃饭。酒席上,张某、何某等人在旁边不停地劝酒。酒后,马某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

  第二天,马某被发现猝死在招待所房间里。经法医鉴定,马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马某的家人以张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张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判决:马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马某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50%的责任;张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评析】李富征律师认为,马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判决马某承担50%的责任,比较合理。张某等人应当知道严重醉酒的后果,但仍劝马某饮酒,且在马某醉倒后,没有采取措施救治,致使马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设宴请客喝酒 注意别惹麻烦

  【案例】吴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满月酒。席间,朋友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赵某休息。当晚11时40分左右,吴某到房间看了一下赵某就离开了。

  凌晨两点多,有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赶到房间后,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

  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赵某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吴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吴某虽对死者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人在醉酒后均存在潜在危险,吴某作为邀请人应当知道,所以吴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判令吴某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对酒店和对其他人的起诉。

  【评析】李富征认为,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出现失控的迹象,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人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喝酒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责任自负,但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强调,如果发生以下4种情况,则应由酒友承担责任:

  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对于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但即使酒友“不知道”,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等情况,律师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孙律师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自《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