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寒假绷紧安全『弦儿』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张兆利 王晓芹 字号:【

  穿新衣,戴新帽,吃了饺子放鞭炮……孩子们期盼已久的寒假来临,但与之相伴而来的,也是少年儿童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的多发期,比如交通事故、溺水、烧烫伤、跌落、中毒、电击等等。在此提醒家长和孩子们,在享受快乐假期的同时,还要时刻绷紧安全“弦儿”。

  【案例一】燃放鞭炮。去年大年初一早上,12岁的少年龙龙与两个小伙伴一起在小区玩耍时,捡拾到一些尚未燃放的鞭炮,就堆到一起一块儿点燃。在躲避的一刹那,龙龙掉进旁边没有盖子的管道井中导致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龙龙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龙龙的监护人承担。

  【说法】一方面,物业公司对自己管辖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对丢失的井盖应及时补齐或者在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对于原告身体所受损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龙龙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该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然而事发时,其家长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们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相应减轻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此案提醒人们,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看护工作。

  【案例二】招惹宠物。吕某与张某是邻居。去年春节期间,张某10岁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一挂鞭炮拴在吕家饲养的大黄狗尾巴上并点燃,黄狗受到惊吓在院内乱窜,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4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碰到砖头上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黄狗的管理人吕某、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张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案例三】溜冰滑雪。楠楠是一名三年级学生。去年寒假时,楠楠的妈妈给孩子报名参加了所在地滑雪场举办的寄宿制滑雪冬令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开营后不久,楠楠在上滑雪训练课时与同学发生碰撞,导致左臂尺桡骨骨折。伤愈后,楠楠的父母认为是由于滑雪场管理不善才导致孩子受伤,就将滑雪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余元。被告滑雪场则认为,原告应当意识到滑雪本身具有危险性,只同意做出适当补偿。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滑雪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00元。

  【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楠楠是未成年人,在被告滑雪场组织的滑雪冬令营接受培训,滑雪场作为组织者应依法履行对参训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孩子在活动中受伤,滑雪场也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因伤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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