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薪应否给付利息是一个经常困扰讨薪者的问题,下面案例表明,至少在四种情形下,即使合同、欠条没有约定,也可主张利息或加倍赔偿金。
一、合同虽未约定,以违约责任主张利息
【案例】2014年4月初,王某承包某小区商品楼建筑工程后,就小区绿化工程与农民工刘某等3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每月工资为3000元,每月月底支付30%,余款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验收合格后,刘某等3人虽多次催讨,王某却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资款。就在刘某等3人决定起诉讨薪之时,王某同意给付欠薪,但表示:因合同没有约定,只付欠款不付利息。
【案析】刘某3人可主张赔偿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拖欠劳动报酬(工资)造成利息损失是直接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应视为提供劳动者的可得利益。
二、欠薪转欠条,欠款之日即为主张利息之日
【案例】2013年3月,张某与小承包工头江某达成口头工程转包协议:江某将其承包的某大厦建筑工程中的1至5层楼室内铺设地砖、墙砖工程转包给张某,价款为10.5万元,转包工资结算方式为每干完一层一支付。工程完工后,江某除了前二层楼完工之时按约定给付了张某工资款4. 2万元外,于9月1日为张某出具了“欠张某贴砖人工费陆万叁仟元正”的欠条一张。因迟迟收不到欠款,张某决定起诉,他能主张利息吗?
【案析】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认可,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双方口头已经明确约定“每干完一层一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在工程完工时,江某应依口头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后三层工程劳动工资款,其未按约定给付当然构成合同违约。因江某的违约,必然给张某造成欠薪利息、追讨欠薪交通、误工等费损失。对此,违约人应当依据予以赔偿。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起算日应为:劳务合同有给付时间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欠薪人出具欠条的时间计算。
三、工程欠款又欠薪,没有约定也必须支付利息
【案例】宏发工程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机关办公楼建筑工程后,将室内装修工程转包给个体包工头曹某。曹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高某等3名木工工匠(2次转包合同中均未对延迟支付承包工程款作出约定)。木工工程按时完工后,高某等3人多次向曹某讨要承包工资款,直至一年半后,宏发公司向曹某支付承包款,曹某才支付给高某3人承包款。当高某3人要求给付欠款利息时,高某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案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据此,高某3名工匠可从其木工活工程完工实际交付之日为起算日,主张所欠的包括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利息。
四、责令限期仍不支付,工资、赔偿金一个不能少
【案例】2014年3月初,马某到金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劳动,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60元,但金某除前两月按时支付工资外,一直拖欠工资不付。马某遂在被欠薪3个月后辞职。后来,马某曾到相关机关投诉,但金某在责令支付的期限内仍拒不付款。今年5月中旬,因讨薪无望,马某决定诉诸法律维权,但不清楚应否索要欠薪利息。
【案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