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近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建 立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机 制 的 意 见》。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 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所有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 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 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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