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网络销售种子的法律保障机制
时间:2026-02-03 15:14:24 来源:农产品市场-中国农村网 作者:文/王允泽 李政燃 王壹 字号:【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芯片”,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与国家粮食安全。在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数字化转型的双重背景下,种子销售正从传统线下模式向线上渠道快速更迭。尽管电商直播等新型线上售种方式为农民选种、购种提供了便利,但网络销售存在的监管盲区、证据收集与审查认定困难等问题,俨然成为当前农业数字化发展的突出障碍,因此,解决网络种子销售中的资质审核漏洞、监管链条断裂、跨区域维权困难及法律责任认定模糊等问题是当务之急。

  明确网络种子销售模式下法律保障的现实困境。网络销售种子是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因素可能会对其所衍生的行业发展带来干扰和影响。这种风险主要源于传统的农业生产管理与创新发展的数字存在矛盾。虽然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的进入门槛,但也给无证、伪证经营留出了空间。由于线上交易具有虚拟性,无法进行像传统模式的实地走访、抽检等监督方式,这就对监管主体提出更加高标准的创新性要求。在事后追责方面,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模糊。网络销售种子模式中负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涉及平台经营者(单位),也可能包括种子销售者、个人等,这就造成了面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困境。此外,网络种子销售模式下的违法行为可能会侵犯诸多类型的法律权益,从而会造成刑事法律适用模糊的困境。

  剖析网络销售种子模式下农民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第一,认知与能力短板。农民在数字市场中因识种能力、法律意识、维权能力的三重不足而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主张权利。第二,电子证据举证的技术性瓶颈。一方面,网络销售种子模式下交易过程具有虚拟性与复杂性,而电子证据本身易遭篡改且难以完整保存,因此取证、举证、保全证据均面临诸多挑战。另一方面,网络种子销售的跨地域性增加了取证的难度,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有可能因为商户注册地、平台注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我国的多个省市甚至是境外地区,从而造成农民取证难度增大。

  构建事前提高辨别能力—过程动态审核—事后多元救济的实践路径。在事前阶段,通过下乡普法、案例宣讲及制定标准化证据保存指南等多元化途径提升农民识种辨优能力与维权意识,弥补信息不对称与认知差距;在过程监管中,建立线上动态审核机制,对市场主体资质与种子质量进行持续技术核验,从源头阻截劣质种子流入市场渠道;在事后救济层面,构建以层级分流和效率为导向的行政—司法协同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升救济效率,系统完善网络环境下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规范,最终实现优化种业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防范粮食安全风险问题的三重目标。

  首先,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通过系统性、精准化的赋能手段,提升农民在网络种子交易中的种子认知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可以由当地司法部门主导,定期下乡组织普法讲座。为辅助理解,当地司法部门、农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可以搭配生动易懂的普法物料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帮助农民掌握基础的专业法律术语及相关条款的含义。

  其次,实施销售平台的动态审核机制。面对网络销售种子的复杂性,可以建立针对经营主体资质与产品质量的动态审核机制,构建以周期性、不定期性为常态并加以技术赋能的动态审核体系,将资质核验从准入环节延伸至经营审查的全过程。有关部门可以应用人工智能等手段建立一种资质信息动态数据库,把品种审定证书、经营许可证、后台销售数据等资质信息存放于区块链上,当出现关于相关资质的更新或撤销时,相关信息立刻在区块链上进行更新以便审查机构审查。还可以将周期性审核与风险评估模型相结合,先运用精准监管手段对品种进行审查评定,而后以品种经营主体按照其历史被投诉率、年均合格抽检数、品种信息变更频率等作为风险因素来进行量化后进行分级管控。

  最后,健全法律保障的多元化救济机制。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指引,促使双方对案件的处理形成常态化协作,推动以行政行为收集的证据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和适配。在证据收集环节,行政机关可先行利用执法权调取相关的关键证据,而司法机关可通过证据保全裁定防止数据被篡改。在保障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合法性认定上,虽然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真实性需经严格审查。解决此类难点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其一,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电子证据共享平台,解决农民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二,强化平台主体的证据保全义务。其三,探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网络销售种子模式需要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压实属地责任是关键纽带,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害人原则与“以结果地管辖为主,行为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在属地责任的框架下,由实际种植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可以实现快速维权的核心目的。当特定区域内的农民通过网络购买种子遭受损失时,由实际种植地的司法机关进行集中管辖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优势作用,便于查明受损的范围、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避免因为跨区域诉讼出现程序上的空档,而导致农民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总的来看,救济路径的多元化,是在多种救济途径中寻求动态的平衡。健全“事前提高辨别能力—过程动态审核—事后多元救济”的法律实践路径的运行保障机制,回应了当前农业发展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迫切需要,更有助于保障粮食产业安全、优化网络种子销售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王允泽、李政燃,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院;王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责任编辑:程明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举报电话: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举报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