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孙海文、农业农村部渔业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罗轶介绍中国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和全球打击非法捕捞制度体系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加入《协定》背后的决心与信心
《协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制定,于2009年11月22日在罗马缔结,是一个时期以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罗轶介绍,十多年来,全球渔业的治理呈现了新的格局和新的特点,港口国和市场国的功能日益突出,各类专门性政府间组织积极参与其中。这个背景下产生的新国际法律文书从传统上直接以资源环境为规范对象,向间接性、多要素发展,越来越多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比如此次《协定》就旨在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确保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港口来制约、打击、治理非法捕捞应该是个很好的措施。所有的渔获物不论是什么方式,它都要上岸,都要进行销售,港口是唯一的途径。所以,通过港口措施实施打击非法捕捞是我们公认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刘新中表示,加入《协定》符合我国的基本立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我们深入参与国际渔业治理,强化责任大国担当。《协定》是渔业领域多边主义的重要实践成果,加入《协定》体现了中国坚定维护国际渔业秩序的大国担当。中国将更深层次参与全球渔业治理,推动完善治理规则,强化国际执法合作,践行全球发展倡议,推动构建命运共同体。
二是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协定》旨在充分发挥港口作用,推动港口国、船旗国、沿岸国和市场国等多国协同,实现港口互联,逐步构建使用于船舶的全面监管、渔获流通全程追溯、非法行为全面围堵的管理格局,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的国际合作的合力,避免任何一个港口成为其他国家非法渔船的方便港,确保渔业资源的长期和持续利用。
三是有利于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加强港口管理是阻断非法渔获物流通和遏制非法捕捞的关键节点,更是打击非法捕捞的重要防线。加入《协定》有助于推动完善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有效提升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等能力,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的运销活动,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
四是有利于推动产业现代化,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协定》对履行船旗国义务提出新的要求,中国将严格依照《协定》规定,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面向国际制度规则要求,要求进入他国港口涉渔船舶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作业,以外促内,推动产业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方式的变革,促进涉外渔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同时推动国内渔业治理走向现代化。
为切实推动我国加入并履行《协定》,自2020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跨部门集中研讨与会商,系统研究加入程序和履约路径。
“我们在是否加入或者开始准备加入的时候,更多的精力或者注意力放在评估我们中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能不能有效地执行或者履行这个《协定》的条款。最核心的方面就是法律法规。”刘新中介绍,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推动《渔业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充分考虑了《协定》的有关要求,增加了与《协定》相衔接的内容,为依法采取港口国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一是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装卸渔获物,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停泊,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口岸检疫、检查。
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可以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打击非法捕捞,中国一直在行动
渔业作为食物生产的产业,对全球粮食和营养安全,以及沿海各国、沿海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不但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还影响合法渔业生产秩序,甚至损害合法渔民权益,打击非法捕捞是养护资源最重要的措施,是为了更好发展。长期以来,在打击非法捕捞问题上,我国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对接国际渔业管理规则,逐步形成以《渔业法》为核心,《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法治体系,增加渔船监管和处罚内容,加大非法捕捞处罚力度,保护传统渔民生产生活。
二是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中国根据相关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边境水域执法合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全面履行相关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
三是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建立多部门海上执法协作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连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力度。规范发展远洋渔业发布公海作业远洋渔船白名单,提高透明度。
四是持续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渔业治理,接受WTO《渔业补贴协定》,加入多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积极履行市场国义务,对相关水产品实施进出口合法性认证,严格实施水产品进出口监管,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和最不发达国家,大力发展渔业和社区经济,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重要渔业国家和地区开展机制性的对话交流,就打击非法捕捞开展合作。
“中国高度重视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渔业合作,近年来,我国以更加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区域和双边渔业合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孙海文说。目前中国与亚洲、非洲、拉美等有关国家签署了20多项双边渔业合作协议,与40多个国家开展政府间或者民间的合作。加入了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还参加了30多个涉渔多边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球渔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我国还实施了公海自主休渔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推进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不断完善远洋渔业立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二是严格控制远洋渔业的规模。2024年,中国拥有经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167家,远洋作业渔船2470余艘,年产量大概在219万吨。根据控制远洋渔业规模的政策,在“十四五”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船队的规模还将保持总体稳定。
三是不断提高国际履约水平。建立远洋渔业企业的履约评价机制,促进相关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履约能力提升。调查处理相关国家、国际组织提供的有关中国籍远洋渔船涉嫌违规的线索,对违规企业和渔船予以严厉处罚。派遣执法船赴北太平洋公海开展执法检查登临检查,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也为打击非法捕捞做出中国的贡献。
四是统筹推进资源养护利用。从2020年开始连续五年在部分公海海域自主实施公海休渔,并通过船位监测系统对休渔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实施重要鱼类种群的监测评估,确保鱼类种群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并发布了《关于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鲨鱼资源养护的通知》加强远洋渔业重要物种资源的保护。
推动落实,如何织密履约之网?
《协定》实施是一项系统性的大工程,不仅考验法规制度和政策基础,也对跨部门的协调、监督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中国加入《协定》意味着我国在渔业管理方面将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一是从我国的港口上岸或进港的渔船将按照《协定》规定的措施实施监管,包括入港信息查证、船舶进港管理、船舶进港检查、船旗国监管。二是中国渔船进入别的国家或经济体上岸、卸货、交易时,要求我国渔船,服从《协定》的规定,接受相关检查。三是作为缔约方参与《协定》的完善、提升、普及和执行。
在具体实施层面,为确保《协定》有效实施,我国将按照《协定》严格港口准入。
一是指定检查港口名单。根据《协定》要求,中国将根据涉渔外籍船舶停靠需求与我国港口分布等情况,合理选定具备开放条件的港口作为指定港口。将公布指定港口的名单,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其他缔约方。
二是明确船舶管控范围。中国严格按照《协定》要求,将进入或意图进入我国港口的外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外籍船舶纳入检查范围,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为生存从事手工捕鱼的邻国船舶,以及未装运渔获或装运曾携载过渔获的集装箱船舶不在检查范围。
三是严格开展进港审查。涉渔外籍船舶应于预计抵达港口7日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前通报船舶信息、停靠时间、捕捞授权、渔获物信息等。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通报。
对进港船舶的检查违规处置等重点环节,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表示,中国将根据《协定》要求,对进入中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按规定程序,以公开、透明、无歧视原则开展港口检查。
一是抽检进港船舶。按比例对允许进港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抽检,重点检查范围包括曾被其他港口拒绝进港或拒绝提供港口服务、有关国家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请求检查以及有证据证明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的船舶等。
二是开展严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所有相关区域、渔获物、渔具、设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核查船上渔获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船舶相关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三是处置违规船舶。对擅自进入我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对经查无法提供有效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装运许可及其他证明作业合法性的资料,或相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有证据表明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在港涉渔外籍船舶,不为其提供加油、补给、维修和进坞服务,不允许其开展卸载、转运、包装、加工渔获物等活动。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中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涉渔外籍船舶的合法权益。通过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专业执法检查、保障船舶及船员安全等,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港口监管向科学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并维护船舶安全及船员的生命健康。
栏目指导单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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