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品一标”——即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已经耳熟能详、深入人心。如今,大家已普遍认识到,“三品一标”不是简单的产品认证标签,而是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发展方式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的重要引擎。“三品一标”代表着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是满足人民群众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的关键抓手,更是提升我国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
准确把握农药残留管控的战略定位与核心职能
品质是“三品一标”的生命线,而保障品质,必须守住安全底线。农药残留控制是安全底线中最基础、最关键、最敏感的一环。
从消费者角度看,农残管控是信任的基石。农药残留不超标,是“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基本承诺,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最低门槛”。一旦这个底线失守,无论产品贴有何种标签,其品质信誉都将荡然无存,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将受到直接威胁,进而动摇整个“三品一标”体系的公信力。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农残标准是国际通行的“技术语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农药残留标准的国际化程度,直接决定了我国农产品能否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从产品质量本身来看,对标国际一流,实现农残标准的国际协同,是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通行证”和“敲门砖”,绝非可有可无的选修课,而是必须完成的必修课。
从职能履行角度看,药检系统是“三品一标”的坚强技术后盾。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紧密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始终将服务“三品一标”作为核心任务之一。药检所的定位可以概括为三个角色。一是“技术支撑者”。通过最前沿的毒理学研究、最科学的膳食风险评估,制定严谨、公正、科学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三品一标”的认证与管理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技术依据,让品质评价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风险把关者”。药检所的每一项标准,都牢牢锚定“保障公众健康”这一根本目标。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农药残留水平在终身膳食下对人群(特别是敏感人群)健康无可观测风险,坚决守住公众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是“产业服务员”。药检所主动向前一步,对接“三品一标”产业发展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特色、小众、新兴的农产品品类,如各地的道地药材、特色果蔬等,着力解决其“无标可依”的困境,通过标准引领,助力产业实现提质增效和差异化竞争。
全面审视国家农残标准体系的建设成效与时代挑战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格局性变化。概括起来就是,农残标准体系技术上独立自主,内容上完整丰富,科学上严谨可靠,国际上接轨协调。主要成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标准规模实现“质效双升”。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达10379项,覆盖586种农药、480多个食品种类,不仅远超美国、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还与日本、欧盟等体系完善的地区相当。这些标准基本覆盖了“三品一标”常用作物和农药品种,从水稻、茶叶到枸杞、三七等特色农产品,都有明确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让“三品一标”认证有标可依。
二是技术体系实现“从无到全”。我国建立了从“试验数据采集”到“风险评估”再到“检测执行”的完整技术链条: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等20余项技术规范,统一了作物分类、膳食评估模型;开发了以LC-MS/M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为核心的多残留检测方法,覆盖一半以上农药品种,检测效率提升3〜5倍,让“三品一标”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更精准、更高效。
三是国际接轨实现“双向互动”。过去多是“引进”国际标准,现在已能主动“输出”中国方案,累计推动25项农药残留标准上升为国际法典标准,其中茶叶中硫丹、氯氰菊酯等3项标准,直接避免了我国茶叶在欧盟市场20%〜30%的贸易损失;在第56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年会上,我国主导制定的“过期农药标准物质管理方案”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实用经验,这为“三品一标”产品走向国际扫清了技术壁垒。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国际贸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性、支柱性作用。然而,对标国际一流,对标“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们的工作仍面临不少亟待破解的挑战和短板。突出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标准缺口”问题依然突出,特色产业支撑不足。 当前,我国的标准体系在大宗农产品上已较为完善,但对于种类繁多、附加值高、对产区农民增收意义重大的特色小宗作物,如百香果、蓝莓、沙棘,以及众多道地中药材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还存在大量“空白区”。这导致许多优质的“三品一标”特色产品在认证和监管时“无法可依”,既制约了产业发展,也埋下了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
二是“配套检测”方法制定滞后,基层监管存在瓶颈。 “标准”与“方法”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同步。但在实践中,部分新发布的限量标准,其配套的检测方法未能同步更新、发布和推广。这直接导致基层检测机构面临“有标准,不会测;想测准,无方法”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的权威性。
三是“动态优化”机制尚不健全,标准科学性有待持续提升。科学在进步,消费结构在变化。我国有一部分标准,特别是实施超过15年的老旧标准,未能及时结合最新的毒理学研究成果、我国居民最新的膳食消费数据以及农药使用实际进行修订和优化。这使得部分标准可能与产业现状和健康保护要求存在一定脱节,影响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这些问题,是下一步工作中必须直面并着力解决的“硬骨头”。
扎实推进农残标准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推动农残标准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为此,提出以下五点推进路径建议:
第一,聚焦“补充完善和提升”,在筑牢标准基础上持续发力。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全力“补空白”。 针对特色小宗作物标准缺失问题,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模式,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资助科研单位、龙头企业联合开展残留试验和标准研制工作,集中力量加快补齐特色产品的农残标准短板,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扫清障碍。另一方面,要着力“强配套”。 树立“标准与方法一体化”推进的理念,同步规划、同步研制、同步发布限量标准与配套检测方法。要大力开发和推广更灵敏、更快速、更便捷的检测技术,积极淘汰那些操作复杂、成本高昂、不适应基层需求的旧方法,真正让一线的检测机构“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确保标准能够精准落地。
第二,聚焦“调整优化和跟踪评价”,在激活标准活力上持续发力。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铁律”,而是需要与时俱进、持续优化的科学文件。药检所计划启动 “标准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优先对两类标准进行系统评估:一类是从国际食品法典(CODEX)等转化而来的标准,评估其在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中的适用性;另一类是实施15年以上的老旧标准,将分批、分阶段组织专家,结合我国自己的田间试验数据、最新的毒理学研究成果和膳食消费结构变化,对其进行科学评估和必要修订。目标是建立一个 “制定—执行—反馈—修订” 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每一项标准都能始终贴近产业实际、符合科学前沿、保障消费安全,始终保持标准的生命力和科学性。
第三,聚焦“向上向下延伸协调”,在强化标准衔接上持续发力。要构建一个贯通国际与国内、联通上层与基层的立体化工作网络。一是“向下”扎根。 联合地方农业部门,深入开展 “标准进企业、进基地” 等宣贯培训活动。不仅要印发标准文本,更要组织专家深入“三品一标”生产一线,提供面对面的标准解读、用药指导和技术服务,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看不懂标准”“不会用标准”的问题,彻底打通标准落地应用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向上”对接。 充分利用我国担任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席国的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将我国具有产业优势的“三品一标”核心产品,如茶叶、枸杞、人参等的农药残留标准,推动其成为国际标准。这不仅能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更能直接为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打开国际市场、赢得竞争主动权。
第四,聚焦“对内对外拓展交流”,在提升标准效能上持续发力。要以更开放的姿态,构建农残标准工作的“大格局”。对外,要深化“合作”。 继续深度参与CCPR、JMPR(农药残留联合专家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工作,不仅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更要主动分享中国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和监管实践中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特别是我国在小农经济背景下管理农药残留的经验。同时,通过南南合作等渠道,帮助发展中国家完善其标准体系,这既是履行大国责任,也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营造了更加友好、互认的国际环境。对内,要扩大“共治”。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力度,主动听取和吸纳生产企业、合作社、消费者代表、科研院校等各方意见,提升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兄弟部门的横向协同与信息共享,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复,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聚焦“保障‘三品一标’协调发展”,在突出标准价值上持续发力。最终,所有工作的成效都要体现在对“三品一标”产业发展的实际支撑上。要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机融入“三品一标”发展的全链条、各环节。在认证环节,要强化农药残留检测的准入把关,从源头守住品质底线。在生产环节,要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为“三品一标”生产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为绿色食品主体提供科学用药清单和风险规避指南,指导他们如何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如何遵守安全间隔期,实现“产出来”的合格。在市场环节,要加大标准宣传和解读力度,让消费者了解“三品一标”背后严格的农残标准支撑,从而提升产品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实现“优质优价”,让那些真正注重品质的生产者能够从市场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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