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7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及制售假水稻种子、制售伪劣小麦种子、侵犯种业商业秘密等。
据介绍,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共侦破重大农资犯罪案件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累计案值26亿元,公安部挂牌督办28起重大农资案件全部告破,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聚焦种子、农兽药、肥料、农机具等重点农资产品,严查严打套牌生产、侵权假冒、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典型农资犯罪活动,重拳惩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忽悠团”销售劣质化肥犯罪活动,坚决查处有资质企业生产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在当地有关部门、技术专家指导下,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并保留票据,严防被不法分子“忽悠”欺骗;如发现犯罪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7起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李某等制售假水稻种子案
2023年1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水稻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托其父亲控制经营的粮米专业合作社等公司,大量收购其他品种繁育出来的水稻种子以及普通稻米,未经筛选去劣等制种必要工序,直接套用尚属于试产阶段、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品种,通过发展经销商、设立直营店、直播带货等方式对外销售,案值11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对保障农业生产尤为重要。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其他品种种子冒充优质品种种子,相关涉案种子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假种子。犯罪嫌疑人作为种业从业人员,知法犯法,不仅将未经筛选加工的“毛粮”作为种子销售,甚至将普通稻米冒充种子对外销售,种子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扰乱了稻种市场经营秩序,而且造成水稻减产的现实风险。犯罪嫌疑人除通过发展下线经销商,设立直营店等方式外,还直接通过直播平台对外销售假种子,影响十分恶劣。公安机关已及时将情况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假种子继续流散,并推动强化实体经营门店监管,重点加大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全力维护种业市场良性发展。
2.山东聊城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制售伪劣小麦种子案
2022年11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聊城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小麦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假冒某品牌小麦种子20余万斤、包装袋10万余条、筛种机及封装机等灌装设备。经查,2021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合某种业公司法人陈某某等人,购买某品牌小麦种子生产经营权作掩护,定制种子包装袋,使用普通小麦或劣质麦种灌装后冒充该品牌种子对外销售,案值9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依法惩治种子套牌侵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套牌侵权是种业领域最典型的犯罪手法,不法分子通过收购私自繁育的种子套牌畅销种子对外销售牟利,此类种子不仅质量没有保证,更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侵犯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阻碍民族种业良性发展。2022年,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开设种业公司、购买品牌种子经营权作掩护,使用劣质小麦种子甚至是普通小麦灌装包装,套用优质种子品牌对外销售,严重侵害权利人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加强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一举打掉以张某某为首的套牌侵权犯罪团伙,及时阻止了一大批伪劣麦种播种流入耕种环节,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品牌种子企业合法权益。
3.安徽合肥公安机关侦破邓某某等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
2022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合肥市公安局侦破一起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侵权稻种1.2万斤。经查,安徽某种业公司历经8年研发出某品种杂交稻种,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审定,获得上市销售许可。该稻种培育技术属公司核心商业秘密。2019年,作为制种合作方的某种业公司负责人邓某某等人违反保密合同,在种植该品种稻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利用从权利人公司获取的有关育种技术,非法组织大量种植,将产出的该品种稻种交给另外一家公司套用其公司自有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套牌侵权稻种13.68万斤,非法获利46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线索系公安机关在开展“惠民利企”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期间获取,因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性、法律性较强,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多次走访权利人企业,了解涉案品种稻种研发上市流程、核心商业秘密内容及载体、制种方式及保密措施,组织开展稻种培育技术信息相关鉴定,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侦破该案,为全国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4.河南南阳公安机关侦破段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南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查获伪劣复合肥40余吨。经查,2021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等人伙同5家化肥生产企业,使用其他原料替代钾,生产、销售成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复合肥1万余吨,案值28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化肥犯罪的典型案件。去年以来,钾肥原料及成品价格普遍上涨,制售假劣化肥案件多发,甚至出现个别具备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参与犯罪,以降低氮磷钾等有效成分含量方式制售伪劣化肥,严重坑农害农。公安机关针对性加强了此类犯罪线索研判和案件侦办。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王某某先后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长期负责公司氮磷钾复合肥的生产经营,为了减少成本、牟取更大利润,与多个化肥生产厂家负责人及业务员相互勾结,使用其他原料代替钾,大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对外销售,严重扰乱化肥市场经营秩序,严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5.湖北宜昌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某等制售伪劣肥料案
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宜昌枝江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肥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伪劣肥料53吨。经查,2022年6月,某磷化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购买有机肥原料、定制包装袋,组织在其工厂生产有机肥料,在产品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组建销售团队,安排专人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宣传,采用包接包送包餐的方式,诱导有购买肥料需求的农民群体参加其举办的种植技术培训和新产品推广会,安排专人冒充资深农业专家,骗取群众信任,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忽悠群众以高价购买廉价劣质肥料,给农户造成重大损失。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忽悠团”销售伪劣化肥的典型案例。流窜作案、忽悠行骗是此类案件突出特点,犯罪目标一般为大龄农户,犯罪团伙将伪劣化肥或价格便宜的磷肥、有机肥包装成复合肥,通过免费接送、专家洗脑、管吃管喝、买赠促销等方式,诱导农户购买,严重坑农害农。本案中,涉案肥料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徐某某购买价格仅为600元/吨,经“忽悠”宣传后,销售价格高达3000元/吨。在打击此类农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检验案件效果的重要标准,贯穿侦查办案全过程,全力挽回被骗农户经济损失。该案件侦破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召开追缴赃款返还大会,现场退还了部分受害农民货款,有力保障了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6.云南大理公安机关侦破周某某等网络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9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大理州公安局侦破一起网络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伪劣化肥产品及原料300余吨。经查,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组织工人将购进的硫酸镁通过“翻包”替换成多个畅销品牌钾肥,或用硫酸镁掺杂、掺假后假冒品牌钾肥等方式,在其电商平台注册的多个网店进行销售,案值2100余万元。经检测,涉案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不法分子违规开设网店,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公开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本案中,嫌疑人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大肆销售有效成分仅为标识成分含量1/20的劣质化肥,危害严重。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网上巡查,对网络制售假劣农资犯罪下重手、出重拳,同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销售农资管理,压实电商平台和商户的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线上农资市场秩序。
7.天津武清公安机关侦破孙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2年8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线索,武清公安分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4吨、百草枯原液44公斤。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他人购买百草枯原液、工业盐等原料,非法生产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无标桶装除草剂农药,同时购买无标桶装除草剂农药,一并贴牌封装后,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案值20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制售伪劣农药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为追求药效、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农药过程中,非法添加未在标识中明示的其他成分,包括禁限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坏土壤结构和生态环境,而且危害农产品(000061)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本案中,犯罪分子生产的除草剂均未达到国家标准并检测出百草枯成分,属伪劣农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将在保持打击力度基础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伪劣农药犯罪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来源:公安部网站)
栏目指导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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