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品类多、经营主体多、流通渠道复杂,供应链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相较于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中的供应链环节更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农产品从产地收获后进入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长期以来法律条款规定存在盲区,产销监管衔接机制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亦不明确。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应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坚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理念,新增了供应链环节的监管规定,强化了制度设计、监管协作、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实现“产销”覆盖,将大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
一是新增农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的监管规定。新法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要求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控制,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我国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短板突出,且一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冷链储存运输环节的行为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与传统的农产品储存运输方式相比,冷链能够大大降低农产品的损腐率,也有助于降低生鲜农产品仓储物流环节的微生物污染和化学污染风险。新法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的规定,必将推动改善农产品产地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监管保障机制,落实冷链物流经营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供应链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增设农产品网络平台销售等监管条款。新法第五章将“农产品包装与标识”修改为“农产品销售”,条款数量从6条增加为11条,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和线上线下销售环节以及相关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检责任和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四十条专门对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作出规定,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近年来,农产品电商业态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线上团购等互联网销售农产品行为大众化,线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亟需规范。新法适应农产品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需要,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
三是细化收储运销环节质量安全标准规定。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新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覆盖至收储运销环节,并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农产品储存、运输要求等。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不达标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六种情形。相较之下,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比原法更严格、更明确,覆盖了农产品供应链全过程。
四是创新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管制度设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顺应监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主体自律、落实信用承诺、实现责任可溯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衔接产销环节监管机制的重要载体工具。新法第三十九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收购单位与个人、批发市场四类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款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农产品,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这些具体规定,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是新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五是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并倡导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追溯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农业农村部把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推进平台建设、制度建设、技术支撑、推广应用等,各地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将所有的农产品都纳入强制性追溯管理并不现实,亦无必要。借鉴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入法,提出追溯目录管理制度,将质量安全风险高、影响面大、具有追溯基础条件的农产品纳入追溯目录,有利于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监管衔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是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环节的部门监管衔接。新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制定、追溯管理、信息发布等方面,明确提出部门监管衔接机制。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两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监管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监管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信息。第六十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主体责任。第六十一条对案件移送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两部门开展监管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责任要求。
七是加大对农产品供应链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第七十一条提出了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安全标准的处罚规定,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提出对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处罚规定,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责任主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分别对冒用或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规定。此次修订,参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有关条款,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对部分违法行为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处罚,增加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中东欧经贸合作研究院 )
栏目指导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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