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评级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加快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又可以增强各行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明确主体信用评价指标,指导地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活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牵头,联合江南大学、宁波大学和深圳标准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本文结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前期试点工作的一些体会,浅谈一些对制定《评价准则》的想法。
编制意义
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要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而科学的信用评价是信用监管实现的方法之一,也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因此构建科学、公正、客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准则对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规范评价活动
信用评价活动要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前提。然而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体系。不同地区采取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在信用评级的时候使用了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共21个指标;有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时分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建设、生产管理内容三大模块共19个指标。由于缺乏统一评级标准,出现各自演绎、无法归纳的现象。因此,《评价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综合不同区域、不同评价对象的共性特征,统一了信用信息及评级标准,解决信用信息“信息孤岛”问题。
明确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是信用评价活动的重中之重,是主体信用评级的重要支撑。信用信息没有一致性,就没有可比性,也不能产生流动性。《评价准则》的制定应在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基层调研,充分吸收借鉴其他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趋势和任务要求,参考江苏、浙江、山东等地信用评价的实践案例,选取主体基本情况、内控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舆论等多个方面作为信用评价核心指标,建立完整、客观、科学的农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统一评分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活动是一张多方联动的网络,但由于当前各地信用评价方法各不相同,导致各地信用评级结果无法通用。例如有些地方根据主体符合指标数的情况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有的地方则是根据每项指标的得分数总和来评判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方法的不统一导致各地的评价结果没有可比性,也无法跨区域得到公认。《评价准则》的制定理应采用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的科学分析方法综合评定,有效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
编制原则
一套科学的评价准则,是能够向评级结果使用者提供反映评级对象信用可靠程度而又通俗易懂的信用品质信息。因此《评价准则》的制定必须要以科学性为基础,并兼顾评价数据的可操作性,合理取舍评价指标。
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选取要将理论研究与试点应用相结合,兼顾不同主体类型的特性,力争客观公正,全面涵盖评价对象的主要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出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情况,注重标准的可比性、系统性和全面性。
规范性原则
《评价准则》的制定必须遵循体系化的原则,与同期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等文本在内容上相互协调一致,符合建设规范和现实需求。
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选取与设置应充分借鉴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的经验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践探索,验证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选择简单明了、微观性强、便于收集的指标,同时尽量与现有数据进行兼容,发挥《评价准则》标准指导实践应用的价值。
评价指标
《评价准则》的制定必须要既突出重点引导方向,又考虑差异分类指导。同时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业务范围,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多元化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重点应突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法律有规定”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选取的首要前提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纳尽纳。
《评价准则》的制定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等条款规定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等明确规定上市食用农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等,另外,正在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收购单位或个人要索取并保存合格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倒逼、引导农户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评价准则》制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权重在各指标间的分配及评价标准的划分都要充分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是突出“工作有基础”
评价指标的设置与选取要充分考虑到动态的变化,紧密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实践。例如农业农村部每年按季度对全国31个省份的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价指标的制定必须要与其充分结合。
三是突出“实践有亮点”
信用评价指标的选取务必确保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具有层次性,要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方向,应在强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的同时,也能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借助品牌把产品的差异化体现出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更高需求。
尤其是近年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产品质量认证,不断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另外,绿色有机地标产品秉承特色化、优质化、品牌化的发展理念,推行产地洁净化、生产标准化、投入品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等绿色生产模式,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评价准则》指标的选取理应将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等内容也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既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又体现评价指标层次性,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评价体系。
四是突出“数据可得性”
评价指标的选取不能过少过简,避免指标信息遗漏,出现错误、不真实现象,同时数据的获取性和计算方法理应简单易懂。新时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公众、行业协会、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纳入风险治理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行业都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赋能监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基本开通了12316三农服务热线,每年咨询人数达上千万人次。另外,媒体监督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每年央视“315”晚会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的诚信的关系等内容,揭露“瘦肉精”等案件,守护公共利益。因此,《评价指标》的制定理应全面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为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将社会反馈信息纳入指标体系。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设置是评估信息表达和传输的方式,科学合理设置信用等级,既简单明了,又要具有大众性、可理解性。当前,信用评价多数都采用加权求和法和AAA--C的评级符号体系。但也有一些领域采用KMV模型分析、机器学习法等评价方法,四等十一级制(AA至CCC)三等九级制(Aa至Caa)的等级划分形式,但这种形式对数据的量级要求高,评价流程也较为复杂,并不适宜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活动。
《评价准则》的制定借鉴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实践经验,采用加权求和的评价方法,将评价指标的得分总额按比重求和得到一个满分百分制的信用分数,简便、快捷,能客观呈现不同评价指标的权重以及各指标的重要性。同时,为能够激励农产品生产主体积极参与农安信用评价活动,细化不同信用状况的生产主体,将信用等级设置为A、B、C三等;为公正准确地展示信用评级结果,对于守信主体树立更好的形象,享受更多“绿色通道”权利,还将A等进一步细分为三级,用AAA、AA和A来区分,激励农产品生产主体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栏目指导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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