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与资源保护协调发展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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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期间,各级渔业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促进渔业与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长江禁捕退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部际协调机制,组建跨部门工作专班,强化统筹协调,细化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经过逐船逐户建档立卡,沿江10省(市)共核定退捕渔船11.1万艘、渔民23.1万人。目前,渔船渔民退捕基本完成。同时,渔民安置保障稳步推进,打击非法捕捞形成震慑。

  二是首次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限额捕捞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是《渔业法》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2017年1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首次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近海年实际捕捞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沿海11个省(区、市)已全部开展限额捕捞管理试点工作,为探索中国特色的渔业资源管理新模式和新路径奠定了基础。

  三是休渔禁渔等渔业资源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根据渔业资源保护需要,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大、休渔时间长、休渔作业类型多,被誉为“史上最严伏休制度”。2017年,对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2018年起在黄河流域实施休禁渔制度;2019年发布了海河、辽河、松花江禁渔期制度,实现了我国内陆七大重点流域禁渔期制度全覆盖和我国主要江河湖海休禁渔制度全覆盖这两个“全覆盖”。2018年发布了《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首次建立了幼鱼保护制度。

  四是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加渔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十三五”期间,各地每年积极组织开展“放鱼日”等增殖放流活动2000余次,投入增殖放流资金近10亿元,放流水生生物苗种300多亿尾。同时,不断强化增殖放流规范管理,先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等,不断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是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十三五”期间,农业农村部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争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编制发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规划(2017—2025)》,制定海洋牧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制定海洋牧场相关标准,促进海洋牧场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截至2020年,全国已投入海洋牧场建设资金80多亿元,建成海洋牧场200多个,其中国家级海洋牧场110个,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六是加大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编制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发布实施海龟、中华白海豚、斑海豹、中华鲟、长江江豚、长江鲟、鼋等保护行动计划,组织成立相应物种的保护联盟,推动开展中华鲟“陆—海—陆”接力保种,加大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力度,努力重建长江鲟野外种群。连续11年举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在中华白海豚保护宣传日、世界海龟日、放鱼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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