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2020中国农业品牌政策研讨会发布了《中国农业品牌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我国首个由政府部门会同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媒体单位等编制的农业品牌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农业品牌建设力度空前。但在农业品牌,尤其是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方式与方法、推进的具体路径上,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争议在农业品牌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也是实践和理论层面活跃的反映。《报告》中提到,十年来,我国农产品注册商标数从60万件上升到2019年的481.25万件,公开发表有关农业品牌的文章数也呈明显增长趋势。
发展越是快速,形成共识也越为迫切。对过往而言,共识是总结。对未来而言,共识则是指南。由政府部门牵头编制并发布《报告》,无疑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门户之见,从而推动共识的形成。
农业品牌许多方面同其他品牌都有相通之处,比如品牌与质量、科技、创新、文化等的关系和规律,大抵相似。但农业品牌又有其独特的一面,其中最为独特的莫过于区域公用品牌。这种独特性很大程度上又缘自农业生产自身的独特性,即农业生产中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交织难分,进而体现在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对农产品的品质,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甚至化平凡为神奇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这些因素可能会逐渐实现人为再造,但短期内恐怕依然难以完全替代,何况以成本考量,也难言经济。此外,区域内长期形成的生产习惯、风俗文化、专业人才等优势也难以复制。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农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也是区域本身的品牌。对于区域公用品牌,个人认为,有些道理不言自明,却仍有强调的必要,比如:
区域公用品牌属公不属私。因为属公,区域公用品牌就必须保持开放性,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而言。不论企业的资金如何雄厚,规模如何庞大,都不能独占区域公用品牌。标准是提升品牌形象必要的门槛,但不能进而成为私家的院墙。即便出于实际的考量,由企业来运营管理某个区域公用品牌,也不能改变其“公”的属性。
政府应承担建设区域公用品牌的主要责任。就区域公用品牌而言,受益主体显然是多元的,但归根结底,受益的还是“区域”。流动是资本的天性,指望其捆绑于一区一域是不现实的。越是强健的企业,越是“三心二意”。唯独“区域”本身,自是天成,青山不老,绿水长流,能改变它的只有沧海桑田的造化。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不论荣辱,皆归于它,无需谦让,也不能逃避。而这份责任,毫无疑问,就应落在区域的代言人及治理者——政府的肩上。
区域公用品牌须与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共进。多年来,各地在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探索中,逐渐总结归纳出不同的模式,但很难说有哪一种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不同模式间的对照、借鉴与竞争,都是有益的。评判的标准,最终要回到是否有助于当地农产品占领市场上来。但问题在于,如果孤立地去评判区域公用品牌,往往难以衡量。毕竟农产品的品牌价值实现,是一个系统的有机系统,涉及不同主体和领域。只有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位一体,互荣共生,层层推进,最终附于一个个具体的农产品之上,才能促进其品牌价值的实现。指望区域公用品牌包打天下,难免会责之全,求之急,造成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割裂与脱节。
期待《报告》的发布,能进一步推动共识的形成,凝聚农业品牌建设更大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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