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的行业特点和基础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特别重视金融对本国农业的重要支撑作用,逐渐建立了一套与国情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来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和参与国际合作。
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由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等)、农场主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及私人信贷组成。这些金融机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美国农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及其他服务。在服务农业企业“走出去”方面,发展出美国海外投资公司、美国国际发展局基金和国际金融公司基金等较为成熟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
日本:既有政府办的政策性金融(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农协系统)来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还有一部分其他金融机构。这些分工有序的金融体系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使日本在人多地少、自然环境较差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日本农业保险制度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形成政府与农民共济组织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被实践证明的一项有益制度安排。
法国:作为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法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等都为支持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其特点是“上官下民,官办为主”,既承担普通的农业贷款业务,又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
纵观这些国家金融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的实践和经验,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重视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通过政府主导(出资或出资控股)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农业企业提供宽松优惠的金融支持;二是重视金融支持的精准化,基本形成在农业企业国际化早期阶段有政策性金融支持、成长阶段有风险投资支持、成熟阶段有商业金融支持的多元化服务体系;三是重视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四是重视保险体系的支撑,保险与融资相辅相成,构成金融支持农业企业的两大主要业务;五是重视立法的保障,形成了完备的金融支持农业企业法律体系,保护农业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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