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文简称“新主体”)是近年来在我国农业领域发展较快的一类新生事物,具体类型包括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也可以叫公司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与主要依靠人力投入的传统农户相比,新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土地产出率较高,且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等特征。尽管具有这些优势,但在融资方面,“新主体”与传统农户一样仍面临共同的困境——融资难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学界更多沿袭过去农村金融供需双方的错配思路,较少关注这些主体的“新”特点对其融资需求产生的影响,而事实上,目前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多样化、差异化趋势。只有更好理解了“新主体”的金融需求变化,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提出更令人满意的金融支持对策。
“新主体”的经营特点
“新主体”是我国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与传统农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模、生产率、专业程度、人力动员等方面,十八大报告将其总结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个特点。另外,农业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仍然偏弱,因此,新主体的弱质性特征也将长期存在。
集约化首先表现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或者说集约化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的规模化,其次表现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所谓专业化是就深化分工协作而言。从国际经验来看,专业化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二是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如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以及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除此之外,专业化也表现为不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与分散化相对,新主体基于节约交易费用、增强未来价格发现能力、规避市场风险、拓展盈利空间等目的,从拓展内部合作到外部联盟,组织化程度明显高于普通农户。社会化构成新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又体现为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参与和农业发展成果的社会共享。基于传统农业风险控制薄弱基因而产生的弱质性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我国新主体的特征之一,农业的弱质性主要指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在与其他制造业的竞争中,农业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新主体”的融资变化
伴随着上述经营特点,新主体的融资需求也正在发生着变化,对这些变化的关注和深入分析可能会为新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与过去不同的思路和途径。这些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融资意愿增强。随着多年来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实力也在逐年提高,传统农户的一般资金借贷问题基本在家庭和亲朋好友范围内得到解决,因此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意愿并不强烈。新主体由于规模大、生产周期长、投入高,有较强的贷款需求,并且较高的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也使还款能力较过去有更多保障。从现代农业的发展角度看,农业生产过程社会化特征会逐步增强,包括科研、技术推广、种植、加工、包装及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系列配套服务也都需要资金支持,由此推动新主体产生经常性、多样性的融资需求。
融资规模增大。新主体的生产规模、专业性都远超小规模的、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户,且有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因此产生大量的资产融资需求。2013年,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山东省齐河县、武城县的专题调研发现,经营1000亩土地需要的资金规模就在数百万元以上,用途包括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大型农机具、水利设施投入、购买化肥、大棚等农资。另外,新主体除传统生产需求外,基于加工、流通、商贸等综合性经营带来的融资需求数量和规模也在增加。
融资种类增多。与传统农户相对简单的融资需求不同,新主体的金融需求不断扩大和升级,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其对融资产品种类的需求也必然复杂化和多元化,呈现完整的链条式特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包括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债券等。特别是对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化解生产经营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目前一些地区已推出针对大田作物和部分养殖业的政策性农险产品,但针对特色产业的保险产品仍有待开发。
融资期限延长。一般而言,传统农户的融资需求以短期为主,新主体则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且季节性特点更加明显。因为新主体的集约化、机械化程度较高,对大型农机具购置、大棚和厂房建造、农资及产品仓储、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入要求增多,而这些资金的回收周期往往较久,资金占用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期限。
融资矛盾突出。融资矛盾主要表现为新主体融资需求扩大带来的风险增加与自身相对较低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一矛盾较以往更为突出。一方面,因为新主体的规模较大,对资金的需求额度较高,但弱质性的存在,导致其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新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较低,遇上较大损失自身根本无法承担,特别需要政府扶持与农业保险相关产品的支持。
总之,上述变化对金融机构而言意味着新的一类客户群体的出现和成长,与过去相比,这类客户具有贷款金额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贷款期限由短期向中长期转变,对资金周转的灵活性、融资成本的敏感性、贷款风险的分散性要求都较高等特点,这些特点是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时必须考虑的要素。
目前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新主体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表现为融资渠道少、渠道窄,满足率低,贷款的额度小、利率高、期限不合理,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单一,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相应产品的开发力度跟不上时代发展。近几年来,涉农金融机构虽然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支持,推出了多种信贷产品,但这些产品多数仍是针对传统农户设计的,其额度一般设定在十万元以下,这一数额对于从事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主体来说只是杯水车薪。由于金融机构针对新主体的专门性融资产品开发力度不够,导致新主体的大多数融资需求在额度、用途、时限上都受到极大限制,很难得到满足。
二是融资担保面临制度瓶颈。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又以物的抵押担保为主。对于新主体来说,可供抵押的权益只有流转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农机农具农资等财产所有权等,但这些物权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撑,其抵押价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首先是土地收益抵押缺乏相应的评估、鉴定制度,其次是农机农具农资抵押缺乏相应的登记、交易市场,其流动性令人担忧,至于流转土地抵押受限则与我国的土地制度有关,我国虽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却没有赋予流转土地以抵押与担保的权能。
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外发达国家农业规模经营的特点是农业程度高、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农业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与此相比,我国对于新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是针对性方面,专门针对新主体的扶持资金较少,大多数的扶持资金仍是针对传统农业的经营特点,尽管多年来效果不佳,但受政策惯性影响,目前尚未有较大调整的迹象;其次是扶持数额偏小,面向传统农业的财政资金普遍具有小而散的特点。再次是资金扶持方式与新主体的需求不相符合。多数扶持资金是以补贴和贴息的方式下发的,这对于在生产之初就面临资金压力的新主体而言显然不够及时,特别是贴息的前提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实际上制约了许多财政资金的作用和效果。
融资问题及其金融对策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仅从过去农村金融供需双方的错配思路分析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新主体的融资变化入手,提供与其相一致的金融制度与金融产品。
金融支持对策
金融发展本质上是一个金融系统内外部要素的不断协调过程,包括金融需求与供给的协调,金融风险、效率与政府监管的协调,在这些协调过程中政府的适度干预意义重大。新主体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带来新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为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也须树立“协调”的观点,不仅要对新主体的融资特点分别予以量化考察,而且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有一个客观、辩证的综合性认识,既要看到新主体金融需求有向现代产业经营体接近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对农业弱质基因的继承,还要看到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更好理解新主体的金融需求。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的真正问题在于改革政策没有真正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出发,只是简单的金融机构的调整,最终导致农村资金的进一步缺乏和中国农村金融抑制的进一步恶化。由此,化解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与“三农”金融产品供给不足这一矛盾,首要前提是对农村金融需求有一个全面、准确、深刻的认识。新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同样如此,首先要加深对需求的认识,防止两种倾向发生。一种是突出新主体的弱质性,对其积极变化缺乏信心,导致资金供给不足,另一种是强调新主体金融需求的积极变化,对其弱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够重视,导致资金风险加大。
确立政府在新主体融资问题上的先导作用。新主体的成长关系着未来农业发展大计,但其弱质性决定了解决新主体融资问题不可能首先寄希望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大发慈悲”,充当这一先锋角色的只能是政府。只有政府才可以保证全国资源配置与再调节时对农业及新主体的扶持,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引导、带动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进入。政府对新主体融资问题的先导作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性金融方面,要开发专门针对新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农发行首先要推出信贷额度较大、贷款门槛较低、融资成本不高、贷款时限较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涉农融资结构,优先向信用度高、管理水平好、经营规模大的新主体发放专项贷款和倾斜贷款。
二是政策性担保方面,要形成专项性的担保和保险支持方式。为积极促进新主体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专项性和倾斜性的贷款资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针对新主体的贷款担保机制,完善物权、地权、土地收益等抵押和质押对象的评估、处置等专项管理制度,以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同时,要在拓展融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保险机制,为新主体创造合理规避风险的渠道,保证保险服务覆盖到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以降低专项融资的市场风险。
三是价格与补贴方面,要形成保护性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一是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不但要尽早消除工农产品“剪刀差”这一不合理现象,而且要学习发达国家做法,提高对基本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力度。二是加大对新主体的直接补贴力度。政府财政部门应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主体倾斜,提高对经营新主体的单笔扶持资金额度,以避免资金分散、扶持力度小的问题;对于那些经营业绩突出、在当地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新主体,也可以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鼓励其继续扩大生产。
四是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系统性风险方面,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早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新主体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监测其资本、收益、负债等指标的动态变化,及早发现大数据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系统性风险应对方案,做好最后贷款人、关联保险等准备工作。
政府在农业金融问题上的先导作用还表现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制度改革上,包括防止农村贫富分化过快过大的分配机制,建立成果共享的农民合作金融机构,大力扶持城镇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都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
面向新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在政府大力扶持新主体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也应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开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业务时必须首先考虑不同客户的需求差异。与传统农户单一的简单化金融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要求更加复杂,其金融服务需求贯穿于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也必然多元化。但产品多元化背后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对需求的满足,因此,融资规模大、成本低、程序便利、风险防控能力要求高、保险意愿强等这些新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是金融机构在开发和推广产品时首先应该予以全盘考虑的要素。就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农贷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来看,多数产品或服务只能满足上述需求中的一项或两项内容,事实上压抑了新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今后需要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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