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互联网”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实现农业保险信息咨询、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农业保险经营全过程网络化的新兴模式。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互联网”有利于实现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从而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提供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环境
(一)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
近年来,农业保险高速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向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2015年,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因此,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高度重视,2004年至2016年的13个中央一号文件无一遗漏地对发展农业保险问题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例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等等。为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2亿元,各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额为287.84亿元,占76.82%。
(二)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势头强劲
据统计,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2223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险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 0.2%上升到 2015年的 9.2%,成为拉动保险业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借助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机遇,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将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农业发展新形态。
(三)传统农业保险面临难以解决的经营难题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层面最大的难题在于,农户超小规模经营,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展业、定损和理赔难度大,仅承保阶段为了少额保费就需要在公司与客户之间辗转数次,单位保费的人力物力成本极高。例如,某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数十人来到一个村子辛辛苦苦展示一天,总共收到了30多块钱的保费。传统农业保险如果不借助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制度,或许将难以为继。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优化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某些环节,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和成本,或许能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农业保险+互联网”的发展优势
(一)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产品的透明度相对传统模式提高了很多。想投保的农民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即可对各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的比较,找出最符合自身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就必须注重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对农户进行保险需求调研,一方面根据互联网记录的保险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综合分析,寻找并研发出符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
(二)能够提高农险经营效率
对于农业保险传统运营模式下面临的高难度、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或许能够有效解决。农户通过互联网实现足不出户查询和投保,保险公司的展业活动不受时空限制进行,查勘和理赔工作也可借助互联网减少很多冗余环节,这使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都能降低交易难度,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三)能够实现农业保险轻资产运营
保险公司采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可以借助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把农业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都可以大幅减少,大大降低了固定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轻资产运营,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到产品研发这一核心业务上去,快速推动业务扩张。
(四)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在“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下,保险公司迫于高度透明的市场竞争研发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效率、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可以轻资产运营实现业务快速扩张的等等,这些最终都能在客观上提高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实施“农业保险+互联网”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各项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互联网普及率也不高。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农村网民1.9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28.4%。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高,是“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最大障碍。
(二)缺乏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险产品
一些保险公司在发展互联网保险时,只是将互联网与保险产品简单相加,把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网上,不注重内涵发展和融合发展。目前,适合互联网推广的保险产品比较少,适合互联网推广的农业保险产品则更匮乏,“互联网+”的优势无法发挥。
(三)配套的服务体系相对薄弱
目前,互联网保险大多停留在线上销售环节,配套的服务体系比较薄弱。例如,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条款解释模糊等问题,从而出现销售误导等问题。另外,出险以后第三方平台对理赔服务不到位,也使投保人心存投保顾虑。
(四)信息安全保障尚存隐患
互联网保险最大的特点是无纸化办公,投保人所有信息都储存在互联网中,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相对比较开放,用户信息很容易被恶意泄露和篡改。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相对落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不足,也导致投保人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投保的顾虑较多。例如,2013年,某寿险公司80万份保单信息在“众宜风险管理网”上遭到泄露,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在发展“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时,农户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是发展的又一阻碍。
(五)监管难度较大
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规范经营。“农业保险+互联网”是农业保险的网络化发展,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式,目前来说仍属新生事物,尚未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容易产生法律盲区、操作难点和监管真空。例如,农业保险保费由各级政府补贴80%左右,投保人是否是真正从事种养业的农户很重要,但农户身份及保险利益的验证在互联网模式下相对比较困难。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农村互联网建设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发展,需有完善的网络通讯设施作支撑。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加大农村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速和宽带服务水平,降低上网成本,为互联网农险产品的普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设计符合农户需求的互联网农险产品
农业保险公司不能只将互联网当做推广工具和销售途径,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大数据并进行深度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精准定位客户需求,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挖掘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碎片化产品,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最终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互联网农业保险产品,让客户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和保单成交量。
(三)采用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立体化服务模式
“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不仅是在线上完成产品设计、推广、销售等系列活动,同时也要加快线下专业化理赔团队的建设,通过线上线下融合作业,建立流程明晰、硬件快捷、服务高效的立体化理赔模式,“农业保险+互联网”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例如,在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农户的电子索赔能从 1300 多个保险公估人那里得到迅速便捷的服务,农户还可以登录理赔日志软件系统了解理赔进度,完成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化理赔服务。因此,我国探索“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保险公司,首先要配备一只专业性很强的网络技术人员队伍,负责系统研发、设计流程、维护网络安全;其次要培养一批既熟悉电子商务、又精通农业保险的综合型员工,在线上准确迅速地解答投保农户遇到的问题;应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理赔服务队伍。
(四)健全互联网安全技术,加快移动终端安全建设
应加大对互联网安全保障基础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提供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安全核心技术的研发,尽快形成我国独立自主的网络安全技术体系。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快移动终端设备的投保和理赔等服务建设。首先对广大投保农户进行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其次加快手机APP的研发,将投保及理赔程序简单化、明晰化,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条款可以做出单独解释;最后加强手机支付环境的监测,保护农户的财产利益不被侵犯。
(五)出台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制定“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相关监管制度或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探索该模式提供行为准则。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农业保险网络监管预警机制,提高对农业保险互联网市场的敏感度和监管的主动性及前瞻性,对出现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以保证“农业保险+互联网”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冯文丽,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邓云龙,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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