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下简称“三性”),是确定该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的重要依据。我国实行草品种审定和新草品种保护制度,草品种审定主要是审查品种的推广价值,是使新品种获得市场推广权的行为;新草品种保护制度主要是审查品种不同于其他近似品种的性状,通过法律保护新品种。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也就是说品种审定前应当进行“三性”测试,这将对我国草种业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开展“三性”测试的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新草品种审定水平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草品种必须通过审定后才能推广。2008年以前,申请草品种审定的申报者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区域试验,再将试验结果和有关材料报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试验缺少规范性和权威性。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草品种区域试验,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50多个试验站点,鉴定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和品质等性状,确定品种的适宜推广范围和相应的栽培管理技术。由于草品种审定的重点是品种的推广应用价值,因而没有开展用于审查该草种是否属于新品种的“三性”测试,专家进行品种审定时,只能依靠专业经验判断是否属于新品种,很可能误将老品种审定为“新品种”,造成“一品多名”或“多品一名”,同时,因为测试内容、标准、程序等不够严格规范,也容易出现权力寻租问题,业内人士对此多有诟病。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三性”要求,虽然需要在区域试验中安排“三性”测试内容,增加了工作量,但是科学完整充分的试验结果,有利于提高草品种审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加快新草品种保护步伐的需要。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200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法律层面予以了确认;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14年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此后,《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进一步修改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新品种保护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三性”测试等工作,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也已建立起来。通常来说,育种者首先要申请品种审定,确定可以推广后再申请新品种保护,进行品种审定的区域试验时间和新品种保护的“三性”测试时间加起来至少在5年以上,有的需要十几年,一些品种已经失去了保护价值,育种者申请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自1999年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我国仅有14个草种申请了新品种保护,不到审定草品种的3%,只有1个品种获得了新品种授权,该品种从申请保护到获得授权历经了6年时间。草品种区域试验中增加“三性”测试内容,既可为品种审定提供重要依据,又可为新草品种保护提供决策参考,不仅可以缩短测试的时间,还可以减少重复试验的成本,有利于加强新草品种保护工作。
三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草种子问题比较严重,存在品质造假、套牌等侵权行为,这与我国审定草种时重点审查试验过程中品种的生长性状,而不是品种本身的基因性状有很大关系。我们很难根据种子或者通过种植种子后,根据植株的形态特征和农艺性状去判断品种的纯度和种子的优劣,既费时、又费力,还占用大量资源,也起不到市场监管的作用。随着DNA技术的快速发展,DNA指纹识别方法已在植物育种和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植物品种鉴定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优势。UPOV已将DNA分子标记鉴定纳入植物新品种“三性”测试,各国也都在植物品种“三性”测试中,加快已知品种和测试品种的DNA指纹库建设,利用DNA指纹数据库,既起到了辅助筛查“三性”测试时的近似品种,取得最佳对比试验效果的作用;又可以快速鉴定抽查样品是否为假种子或套牌侵权种子,并在数据库中查找到套牌侵权对象,切实维护新品种所有者的权益。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测试指南不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很重视新草品种保护工作,在已经公布的十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入了7个草属种,其中紫花苜蓿和草地早熟禾被列入1999年第一批保护名录;支持编制完成了草地早熟禾、苜蓿、柱花草、酸模、结缕草、燕麦、狗牙根等10余个草属种的测试指南。我国草种资源丰富,仅《草种管理办法》中就明确包括苜蓿、沙打旺、锦鸡儿等24个草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分别确定其他2至3种草种。从近年来我国牧草种植和种子生产情况看,生产的主要草种有50-60种,已进行区域试验的草种也有几十种,目前我国仅颁布了十几个草属种的测试指南,如果将“三性”测试纳入区域试验,还需要尽快完成其他草属种测试指南的编制任务。
二是基础研究不够。我国已入库保存草种质资源5万余份,审定草种498个,目前仅对柱花草、高丹草、苏丹草、苜蓿等少数属种的部分种质资源和个别审定品种进行了DNA指纹图谱建设工作,无论在构建指纹图谱的草种数量上,还是在DNA技术的应用水平上,都与国内其他植物品种DNA指纹库建设有很大差距,很难通过指纹库筛选近似对照品种和开展草种纯度鉴定工作。同时,多数区域试验站点对“三性”测试中植株形态特征和生产性状检测方法的研究应用也不多,无法很快开展“三性”测试工作。
三是测试能力不强。我国已经建成的1个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可以开展草种“三性”测试工作,由于目前列入新品种保护名录的草属种仅有7个,而且测试中心承担了大量的其他作物测试任务,难以保证及时完成草种测试任务,而且育种者通常是先进行区域试验,通过新品种审定后再申请新品种保护,以防止因未通过审定而无法推广,造成新品种保护失去价值,因此,无论是从给予保护的草属种数量上看、还是从测试任务的轻重缓急程度上看,或是从申请试验的顺序上看,新品种保护中心还难以独自完成草种“三性”测试。我国已经建成50余个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点,一些站点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试验用地还难以满足开展“三性”测试的要求。
四是经费保障不足。我国天然草地资源丰富,共有18大类、824个型,从平原丘陵到高山谷地都有人类居住和牧草种植,目前已经布设的区域试验站点还难以满足不同气候特点、不同海拔高度草品种“三性”测试的要求,需要适当调整扩大站点数量;另外,测试指南研制,DNA指纹数据库建设,增加工作人员、试验用地和仪器设备,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等方面都需要加大支出,现有的经费保障水平还不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意见和建议
一是做好指南编制工作。UPOV已经组织专家编制了一些植物属种的“三性”测试指南,我国应当在研究分析这些指南的基础上,选取指南中的必选项目和有关指标,再结合我国草种生产实际,适当增加测试内容,形成具有特色,适合草种产业发展的测试指南。一个测试指南从起草到完成需要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花费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2-3年,长的可达7-8年,应当尽早谋划,制定草品种“三性”测试指南研制规划,并组织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做好指南的编制工作。
二是开展试点示范。对已经研制了测试指南,尤其是完成了DNA指纹库建设的草属种,选取基础条件好、科技力量强,积极性主动性高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点进行“三性”测试试点,审查参试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完成原有的区域试验检验检测项目,分析解决试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所有区域试验站点开展“三性”测试提供借鉴参考。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加大培训力度,让区域试验人员了解“三性”测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求,掌握“三性”测试的基本技巧和基本方法;组织专家对承担DNA指纹库建设的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予以指导,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新,加快草种DNA指纹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区域试验监督检查,指导试验站点配齐“三性”测试所需的土地资源、仪器设备和人员力量,为开展“三性”测试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扶持力度。将草品种“三性”测试指南研制,DNA指纹数据库构建纳入标准体系建设和科技支撑等项目中,给予重点扶持;加大草品种区域试验经费投入力度,增加试验站点,支持开展“三性”测试工作;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草属种数量,推进草品种审定和新草品种保护工作相互融合,共享“三性”测试结果,防止重复试验、增加育种者支出,促进草品种审定和新草品种保护工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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