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关键纽带,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战略支撑。当前,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土地细碎化并存的背景下,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整合技术、资本与市场资源,成为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抓手。本文系统梳理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从政府主导到市场驱动的历史演进历程,分析了其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规模经营协同关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生产要素对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基于当前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分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增强农村发展韧性、应对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实践价值,并研判其多元化、区域差异化的发展趋势,为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路径。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脉络
政府主导阶段:为了快速给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的剩余积累,1958年我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实施“高度统一、计划经营”的经营方式。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性服务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供给。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了包干到户责任制为主导,农户为独立生产经营主体的经营体系。改革初期,国家仍希望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保障农业生产性服务,服务主体由各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员和新组织起来的种子、植保等生产服务机构组成。这些主体通过与农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给、劳力供给等服务。
政府为主、市场辅助阶段: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瓦解,集体经济组织要素集聚能力下降,区域间、不同生产环节、不同类型服务之间缺乏协作,农业服务效率低下。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199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类型农民技术协会、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服务户、涉农服务公司等主体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开始迅速兴起。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以及农业的社会化分工的发展,大量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生产性服务需求越发多样化,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进入了政府承担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依靠市场的阶段,并逐步形成了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渠道、形式和层次多样化的体系。同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支持面也在逐步加大。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涵盖农业服务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型企业等多元主体。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有109.4万个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带动小农户9400多万户,年服务面积21.4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16.1亿亩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稳定了几大关系
稳固了“统”“分”结合的关系。21世纪以来,中央多次出台文件强化农民土地的承包权,在承包权分散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实现“统”的功能,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路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不改变家庭经营承包权、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既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又通过规模效应,提高了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经营水平,更有效促进统分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丰富了“统”的主体和方式。
优化了服务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协同关系。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农业生产规模化交易费用决定了家庭经营的规模边界。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力补充,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涵盖产前、产中和产后多环节,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有助于释放更多的农业劳动力,推动了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地经营收入及农户家庭总收入。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和完善。
促进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关系。马克思认为,现代农业是以大机器、规模化的生产方式为特征的农业。而如何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是打造现代农业的关键。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把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品种技术,现代化的设备设施,资本和金融服务,市场信息和渠道带给农户,并通过服务规模经营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对接。正如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在分享他在河北调研时的一个故事中讲到的那样:“一位74岁的老太太,家里有6亩地,所有环节都是请人帮着种,搞托管服务,一年下来,托管比出租一亩地多赚200块钱,6亩地多赚1000多块钱”。这正是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规模经济,帮助小农户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生动案例。
强化了“三农”和宏观经济的关系。“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局发展,也受发展全局的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了“谁来种地”、“无人种地”难题,一方面稳定了农业生产、保障了粮食安全,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服务规模效应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益,释放了土地、人力资本等更多的农业生产要素,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了要素条件,强化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统筹”。
三、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几点认识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适应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是顺应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遵循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战略选择。2023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率36%,受二、三产业经济和农民工数量增速下滑、经营权流转成本高等因素影响,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在短期内大幅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提供统一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上的规模化,显著改善农业的规模经济性。2022年,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9万多家,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9万个,乡村农机从业人员接近5000万人;2023年,供销社企业数量突破2.3万个,供销社系统内综合服务社约52万个;合作社联系农户数超过50%;村级电商服务站点15.8万个;实现农村网络零售额2.5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870.3亿元,为农业机械化、农资供销、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服务“三农”提供了强力支撑,促进了农业服务型规模经营迅速扩张和农业现代化的持续推进,是新时代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
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增强发展韧性。当前我国农村老龄人口较快增加、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业经营者老龄化,农业劳动力季节性、结构性、区域性供给不足,承担现代农业农村建设任务面临新困难。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有效解决这一系列突出问题的重大措施。农业社会化服务能节约农业劳动力、促进现代科技和投入要素应用于农业农村,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顺畅农产品流通,密切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增强农业产业韧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符合小农户利益兼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益的衔接模式和机制,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农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韧性。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趋势研判
“大国小农”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面。从2012年到2022年,我国实际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例呈缓慢下降趋势,从2012年的85.3%下降到2022年的82.9%,年均下降0.24个百分点。按照此趋势,预计到2035年,实际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仍在80%左右。可见,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大国小农”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面,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在此背景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生产性规模经营的有效补充,将在带动小农户进入社会化网络分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将向多元化、包容化方向发展。农业现代化不断向装备化、资本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对于土地、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替代作用将越发明显,改变着未来的农业劳动形态和就业形态,未来农业生产的从业人员将从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更多地流向农业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随着农业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将蓬勃兴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数量和类型将会增加,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分工会更加细化,针对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细分环节开展专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将会增多,并呈现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互相融合渗透的发展趋势。
农业社会化服务在服务模式上将呈现区域差异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在产业链上相互包容、相互带动,形成各自主体领域的细分结构和模式,为农户提供菜单式、全托管等多种方式的服务,满足小农户差异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在东北、新疆和内蒙古等土地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需要投入大型拖拉机、智能配肥机、植保无人机、自走喷药机、烘干塔、储存库、大数据智控中心等大型设备,所需资金需求量大,龙头企业、国营农牧场、农垦农场等主体将同时发挥土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作用,“国有经济+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村集体组织+家庭农场+小农户”的经营模式将更有发展优势。在长江以南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型经营主体需求会更大,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将趋向于多元化,“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会化服务+农户”“集体经济+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等模式将并行发展。
总体上,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还处于成长期,政府需进一步明确职责、界定行为边界,统筹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培育懂农业、爱农民、有技术、善经营的服务主体,促进适合小农户的低成本、高效率、便利化的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引导农户受益和服务主体竞争激励相融的服务模式探索,加强服务组织、服务业务、服务行为标准化,健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发力,做好对这个新兴行业的服务、监管工作,以营造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利条件,切实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