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位于浙江省西北部,地处钱塘江中游,当地“八山半水分半田”。为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桐庐县始终重视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探索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更精细。2024年,全年审批宅基地711宗,审批面积80220平方米,其中异地新建累计审批191宗,审批面积20810平方米;原拆原建累计审批520宗,审批面积59410平方米。全年新增盘活闲置农房605宗,面积106622.46平方米,项目投资经营性收入958.76万元,帮助农户增加财产性收入718万元,村集体增收682万元。
一、主要做法
(一)创新审批方式,变部门认定转为集体认定。桐庐县宅基地审批职能最早划归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需要县人民政府盖章。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已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别,但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2020)最高法行申4278号等判例,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行政机关无权确定成员资格。为此,坚持成员资格由村集体认定的原则,桐庐县出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格认定条件与程序。
(二)创新管理方式,变单打独斗转为协同推进。农民建房包含资格认定、地类规划、建造过程等多个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均对管理职权范围有争议,造成农村建房审批、违建认定等问题上权责不清。因此,厘清职能分工,理顺违法建设查处机制,明确新建农房违建的处置措施尤为重要。桐庐县由县规划资源局牵头,抽调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有关人员,联合县纪委监委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期协商、信息共享、信访件统一接受。同时,成立乡级联席会议,明确各相关办公室的职责及相关联合审查、联合督查等任务。
(三)创新退出机制,变低效分散经营转为集聚发展。一是以支持桐庐县西部地区发展为契机,出台《桐庐县关于支持分水片区农村人口集聚发展的七条意见》,探索推进分水试点片区优地优居建设,制定有偿退出机制细则,重点面向分散的自然村或生产组,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二是支持江南镇以打造“空心村整治”全国样板为目标,制定“空心村”整治十条专项政策,以彰坞村为牵引,凤鸣村、珠山村、梧村村、石泉村等多村联动,持续发力,一方面统一规划新农居点建设,产生集聚效应带动集聚发展。另一方面迁入新农居点的旧房,由村集体收回,并统一规划使用,增加村集体收益。截至目前,江南镇累计拆除并整治村庄闲置土地6.2万平方米,新农居点新建农房60多幢。
二、经验启示
(一)村集体是做好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由于县级层面无法“一刀切”,宅基地管理政策只能针对县级的共性问题,因此村规民约作为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补充,其制定极其重要。一旦没有充分地征求到本村全体村民或各级村民民主代表大会的具体意见,就会使得其失去了其本身主体原有的使用价值和指导作用,进而损伤农户权益。
(二)乡镇街道是做好宅基地管理的关键。乡镇(街道)作为审批主体,需要压实乡镇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要增强业务能力,落实“五到场”要求和建新还旧,以防止一户多宅。同时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确定审批标准。
(三)县级专班是做好宅基地管理的保障。农民建房牵涉较广,组建县级工作专班有助于厘清职能分工,避免相互推卸,对于职能划转后仍有争议的建房违法行为也能及时开展多部门联合界定,及时解决问题、尽早整改销号,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四)规划布局是做好宅基地利用的前提。应按照读懂土地、做足文章的要求,坚持“一地一优用”,在有景区资源、有环境特色、有民宿集聚的区块,通过规划聚地、挖潜增地、存量活地等举措,实现“把错位的空间布局调回来、沉睡的空间指标腾出来、可落的空间单元找出来”,从而确保户有所居,确保空间高效利用发挥效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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