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成员的定义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规范的组织框架和决策程序下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遵循。本文从成员管理、章程完善、议事规则等方面探讨落实法律要求的关键路径,梳理当前重点工作及注意事项,以期为基层实践提供参考。
一、成员管理:明确权益保障主体
依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落实法律要求的首要任务,是保障成员权益的逻辑起点,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石。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施行前已经确认的成员,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然而,有些基层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成员确认不实。比如一些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户籍与成员身份等同,户籍迁入就自动取得成员身份,户籍迁出就自动丧失成员身份;因为某些低质自媒体、短视频的误导,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原村民要求村里确认成员身份等。
根据法律规定,成员确认需通过成员大会,并以户籍关系、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三个必备要件。户籍是确认成员时需考虑的一种明确且易行的因素,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习俗、人口组成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还需综合考量其他因素,避免单一判断。例如,对于在本集体生产生活、需要依赖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即使户籍迁出,通常也应认定为成员。“以集体土地等为基本生活保障”也不能机械理解为实际承包或耕种土地,更不能理解为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这一要素是相对于参加城镇社保而言的。户籍迁出且已经纳入城镇社保,不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就可能丧失成员身份。还需强调,实践中,除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外,对于丧失成员身份需尤其审慎权衡。
(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确认极易引发争议,需特别关注。以出嫁女为例,通常而言,户口迁入婆家,与丈夫共同生活,就会被确认为丈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受利益驱动或现实条件限制,人户分离的情况并不鲜见。外嫁女应优先确认为实际生产生活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参与集体分配和集体事务管理,增强其在实际生产生活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帮助其更顺利地融入当地生活。如果出嫁后,没有固定地在丈夫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比如为了照顾父母还在娘家居住或常年外出打工,也未享受丈夫所在集体的分配,则原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其身份和权益。对于离婚、丧偶及再婚妇女,根据法律规定,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在此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根据实际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来源、本人意愿等具体情况,帮助其合理落实成员身份。入赘婿的身份确认类似,但更多受到当地传统观念和风俗习惯影响。对独生女儿,或儿子因伤残等各种原因没有赡养能力,而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所招的上门女婿,通常确认为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多个女儿,或有儿有女且儿子正常尽孝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或章程规定。
(三)动态管理与信息更新
成员信息并非一成不变,婚姻、生育、死亡、户籍迁移等因素都会导致成员变动。建立健全成员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梳理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南京市借助省厅“苏智农经”信息化平台,建立了成员信息数据库,实时记录成员变动情况,对成员信息进行电子化管理。并且,信息变动需履行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全面汇集了全国各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信息,能够实现跨区域身份核验,有效防止成员身份“两头占”。
二、完善章程:构建规范运行机制
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具体规定了组织运行的宗旨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关于成员资格确认、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运行、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确保与法律规定深度衔接。
(一)严守法律底线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将法律没有详尽或授权由集体自主决定的重要事项,通过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凝聚共识,减少矛盾。例如,针对法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章程中明确应对措施和衔接机制,确保成员合法权益不受损,组织平稳健康运行。
与此同时,修订章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杜绝“土政策”突破政策制度框架。对于妇女权益、成员子女权益以及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章程修订时必须严格遵循,避免出现与法律相悖的条款,否则可能引发一系列执行问题甚至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成员数量较多、召开成员大会确有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从全体成员中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产生成员代表,但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代表性),且只能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权威性)。若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代行职权的,则该决议自始无效。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区分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边界,建议通过章程固化、程序审查等方式规避风险。比如,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中采用“负面清单”形式,逐条列举不得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决议前,由监事会或法律顾问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合法性预审。决议后,一旦发现越权,应立即召开成员大会重新表决。若成员大会追认,则可补正效力;若否决,需终止执行,恢复原状。
(二)强化民主参与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线上交流等多种渠道,重点针对成员身份进出条件、集体收益分配等敏感条款广泛收集成员的看法和建议。理事会修订章程过程中,对照法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格式内容,对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分析和筛选,将可行建议吸收进草案内容。审议环节,让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确保章程修订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和诉求,同时不侵犯少数成员的法定权益。既要体现“多数决”的民主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既要充分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还要对持异议的成员保障其司法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
(三)适应发展需求
章程修订需立足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实际,紧密结合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况下土地调整的具体情形、程序和限制条件,以及如何保障被调整农户的权益等。完善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
当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扩大,业务范围拓展,需要增加经营管理人员或机构时,在章程中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当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也可以在章程中进行补充,确保组织充分享受相关政策红利。
三、成员会议:筑牢民主决策根基
成员身份确认调整、组织章程修订、分配方案制定等重大事项决策,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并应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确保符合党的政策方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远利益。
(一)严谨筹备会议
围绕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定会议议题。根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需至少提前10天发布公告,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通知全体成员,确保成员有足够时间准备。提前落实参会人员,参会人数需符合法律规定,即现场、在线、委托三种方式参会的总人数,应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委托参加只可以是书面委托,且受托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会议材料需准备翔实,包括拟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等,提前提供给成员查阅,使其能够充分了解会议内容。
(二)严格议事流程
严格遵循规范的流程是会议合法性和决议有效性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实践中,一般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的,应委托公正严明、组织能力较强的会议主持人,把控会议节奏、维持会议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讨论环节,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确保各方观点得到充分表达。
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表决。成员大会表决需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里的三分之二,以成员大会召开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基数,既不是全体成员,也不是参会人员。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不是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成员大会的表决要求相同。
(三)强化执行监督
会议决策的有效落实是会议价值的最终体现。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明确会议决策事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决议—责任清单—进度公示”闭环机制,由监事会或专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进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当前,各地应加强法律政策解读,可通过发放宣传画册、工作手册,组织培训、会议,线上线下答疑、制作短视频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内容,增强基层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提高集体成员的法律意识和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为落实法律要求、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社会基础。还需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地方立法、配套政策等多层次制度创新,推动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推动法律精神转化为基层治理实效,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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