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生产型家庭农场,一般以出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要经济来源。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想要提档升级,需有较大的资金、资源和技术投入,仅靠一家之力,往往难以实现。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在天津市蓟州区等8个县(市、区)开展了“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有效做法。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经验,对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探索与研究,一孔之见,与大家探讨。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结构优化的需要。目前,我国现有的家庭农场,大多数是在家庭土地承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体经营户,其内部的品种布局、管理标准等,基本上一家一个样,彼此之间缺少整体规划,有的甚至形成恶性竞争,与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组建合作社之后,个体独立经营转变为集体合作经营,专业分工更加明确,之前各家庭农场内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将被较高程度的专业化经营模式替代;各个成员家庭农场的生产集约化水平有较大提高,生产结构优化,规模效应显现;农业机械将普及运用到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劳动强度下降,生产效率提高,整体经营收益率提升。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是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家“把产业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的要求,鼓励农民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农产品深加工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对于单个家庭农场经营者来说,难度极大。
通过引导多个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一方面可以整合各家的资金和资源优势,“有钱的出钱、有地的出地”,联合购买农产品加工设备,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场(或车间);另一方面,可以让熟悉加工技术的人员,专门负责农产品加工,其他人员专心从事种植(或养殖)生产,并通过市场调查,科学组织安排生产,确保产品适销对路。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之前,各个家庭农场分散经营,产品自产自销,因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没有品牌或品牌的公信力不够强,农民在市场上几乎没有话语权,往往“好东西”卖不上“好价钱”。一旦遇到旱涝灾害或产品供大于求的年份,往往入不敷出,收不回生产成本,导致经营亏损。此类情况如持续2~3年,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就难以为继,只好压缩规模或宣告破产。
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以后,各成员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由合作社以优惠价格上门收购,不仅减少了交易费用,节省了销售时间,而且随着总体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民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上拥有了较大话语权;随着专业化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得到保障和提升,社会信誉随之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的几种方式
目前,家庭农场按照地理环境差异,可分为都市型家庭农场、乡村型家庭农场、偏远型家庭农场等;按照经营方式不同,可分为种植类家庭农场、养殖类家庭农场(或家庭牧场)、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等。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就是指多个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一般可采用横向联合、纵向联合、城乡联合等方式进行。
横向联合,是指从事同类经营的家庭农场之间进行的联合。如:种植类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养殖类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等。这类联合,不仅可以相互取长补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联合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纵向联合,是指相互之间存在业务关联的上下游家庭农场或其他经营主体之间进行的联合。如:粮食种植家庭农场与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之间,前者为后者提供饲料,后者又为前者提供肥料,两者之间形成循环农业经营模式。如果该两个家庭农场联合成立一个小型奶牛加工场,奶牛养殖家庭农场所生产的牛奶,就不必再卖给奶业公司,原料牛奶与奶产品之间的差价,就“留给了”农民。
城乡联合,是指都市型家庭农场与乡村型家庭农场进行的联合。其中,都市型家庭农场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种、养规模较小,但区位较好,交通便利,农场主通常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基础设施完备,主要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放松,提供农事体验、亲子教育和欣赏田园风光等服务。乡村型家庭农场一般距离城市较远,人口流动性不强,农业资源结构比较单一,农用地规模较大、污染少。两类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后,前者可为后者展示产品,吸引客户,开拓市场,打开销路,不必再为农产品卖不出去而发愁;后者可为前者提供数量充足、品质优良、源源不断的农产品,不必再为满足不了大客户需求而苦恼。
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作目标要明确。家庭农场为什么要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要解决什么问题?实现哪些目标?……这些问题必须事前通过分析论证研究清楚。一方面,成员家庭农场要介绍各自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问题,探讨通过联合能否全部或部分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介绍各自的特长,分析能否帮助其他家庭农场解决相关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合作目标明确以后,就可根据组建方案,制定《合作社章程》。
规模扩大要谨慎。家庭农场不同于其他农民个体成员,属独立的法人单位。关于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规模,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联合社的相关规定,先由3~5个在当地有一定代表性的家庭农场发起成立。经分析论证,若发现某方面问题尚不能解决时,可邀请其他相关行业的家庭农场加入,但一次性增加的数量不宜过多。之后,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可酌情逐步增加。
要注意做好市场调查。“以销定产”是农产品经营者应该时刻把握的经营理念。参与联合的农场主们,需要提前对相关市场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以此确定新组建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主打品种、种植规模等。切不可盲目扩大经营项目,增加生产规模。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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