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海省西宁市积极适应新发展阶段农业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牢把握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宣传培训、案件调处、市域农户信访、工作创新六项内容为重点,不断提升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化解了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情况
西宁市本级及下辖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剩余4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组建了50个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865个村组配备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形成由市到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四级网络体系。目前,全市共聘请仲裁员85名,乡镇调解员255名,村组调解员2741名。西宁市本级及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仲裁机构,按标准改建成“一庭三室”(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配置了档案密集架、建设数字庭审系统、仲裁工作设备,确保纠纷调解仲裁场地及设施等硬件建设达到规范化要求。自2018年西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以来,全市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数量大幅下降。2019—2023年,全市共发生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22起,均得到了及时调解化处。
主要做法
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名录库,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做好本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同时,参与异地案件调处仲裁工作。开展全市统一培训和联合宣传,设立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能力和仲裁成效。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平安西宁建设考核指标,开展季度测评打分,提升县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视度,为调解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落实仲裁经费保障。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市本级及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每年将仲裁经费申请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开庭、材料、交通、档案收集整理、宣传、培训。2023年,全市共安排仲裁工作经费10万元,并争取省级专项经费18万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了财力保障。
修订完善制度规范。西宁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程序》等制度,确保仲裁工作有制度可依,有程序可循。从立案、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庭审、仲裁合议、裁决、监督、回访等环节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确保仲裁工作的严密性和权威性。仲裁工作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对产生的纠纷,基层调解人员先初步调解,对仍坚持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帮助指导纠纷双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对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仲裁办公室第一时间受理,将调解仲裁事项“一次性告知”,做到随到随立。针对涉及人员多、双方冲突性强、处理难度较大的情况,强化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发生因处置不力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西宁三农”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短信、宣传资料、横幅、进村入户等多种宣传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引导承包农户遵法守法,妥善解决确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023年以来,全市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宣传活动10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西宁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同时积极选派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县(区)组织乡镇、村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印制《西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手册》,发放至县区、乡镇调解仲裁员手中,加强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程序与规则的学习。2023年,全市培训调解仲裁人员515人,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始终坚持“宣传引导、严把源头、规范市场、纠纷调处、分类施策”的工作思路,防范化解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在全市范围内对流转土地不规范行为进行排查,分类处置并建立长效机制,严密防范、坚决纠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下乡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着力把矛盾风险控制在基层、化解在田间地头。切实发挥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合同信息备案登记填报工作,做好风险防范预警化解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存在问题及对策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发现,当前还存在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地方工作经费落实较难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仲裁人员既需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法规,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和说服劝解能力,还要熟悉农村民俗习惯,一些工作人员很难满足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与此同时,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明确“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受地方财力制约,仍存在经费落实难、经费少等情况,影响了工作开展。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但个别地区农村经营服务部门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农经机构性质和职能不相适应,有效履行职能存在困难。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市、县区、乡镇、村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营造声势,增强群众的法制维权意识,拓宽群众土地纠纷调处路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保障工作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市县级财政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为更好地发挥乡镇(涉农街道)及各行政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县区级财政应对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
强化信息应用。应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稳慎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工作,推进数据信息化建设,规范流转程序,进一步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发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受理、庭审、调解、裁决等活动,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
提升纠纷调处能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标准化、经常化培训和岗位训练,观摩考察学习,使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仲裁裁决得到较好执行,调解仲裁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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