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以入选江苏第三轮省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契机,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开展细碎田块整理试点,积极盘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主要做法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政策讲解会、业务培训会和意见征集座谈会等形式,打消村组干部怕引起秩序混乱、怕改革失败担责的顾虑,坚定村级党组织为民改革的决心。
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引导村干部正确理解促进村集体增收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田块合并后,农户的承包土地权益不受损、经营面积不减少、经营收益有提升,以赢得农民群众对改革试验的支持和拥护。镇村干部带领党员和村民代表入户宣传,承诺不改变土地承包政策、保障农户承包土地权益,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积极运用土地确权成果,将二轮土地承包田块分布图与改革后的田块现状图一起上墙公布,打消农民担心在地块合并过程中找不回自己承包地的顾虑,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采用“五步工作法”。为避免改革出现偏差,明确了不违背农民意愿、不违法违规、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耕地用途不变、农民权益只增不减、不下指标搞“一刀切”等“六不”改革原则,推出“五步工作法”。
第一步,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核实农户确权地块及面积,统计村域内可复垦的废沟塘面积,分别登记造册公示,形成村域土地现状分布图。
第二步,科学规划。以村为单位整体考虑,规划村庄布局、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配套计划。
第三步,拟定方案。优先考虑继续自种农户的需求,科学制定田块合并、沟渠平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庄道路绿化等计划。
第四步,组织实施。利用大田作物成熟换茬之际,组织实施田块整合互换。
第五步,总结完善。改革后建立土地经营户“一户一档”,做到田块基础信息、农户诉求回应、合并方案认可、种植意愿选择、合并田块四至全面确认。
(三)设立“三区”。通过改革前的入户调查摸底,核对承包土地确权信息,征求农民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坚持田块基础信息、农户诉求回应、种植意愿选择、合并方案认可、合并田块四至“五个确认”,围绕小规模农户、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都能种好田的目标,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将田埂破除,土地化零为整,设立“自种区”“预留区”“流转区”。
其中流转区采取“多户一块田”模式,将大条田流转给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自种区采取“一户一块田”模式,由愿意继续自种的农户在靠家、靠路、靠水的位置选择一整块田开展生产;在流转区设置一定面积的预留区,先由家庭农场或村集体经营,随时可以返还给有需求的返乡农户自种。
二、改革成效
通过改革,亭湖区把原先的19.75万块合并成4.08万块,涉及66196户农户、36.22万亩承包地,新增高产田4.2万亩以上,进一步激活了承包地潜力,实现了一举多得的效应。
(一)提升了土地流转效率。改革试点前,基础配套差的地、边角地很难流转,改革试点则让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得到充分满足。不愿继续种田的农民将承包地委托村集体流转,形成“多户一田”的流转区,供家庭农场承租经营,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亭湖区承包地流转率由60%提高到78.6%,新增家庭农场121个。
(二)扩大了农户的承包土地权益。改革试点后,自种的农户实现了节本增效,增加了经营收益;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每年的土地租金由每亩500~600元增加到900~1000元,增加了财产性收入。
(三)释放了乡村公共空间。复垦地块之间多余的田埂、废旧沟塘,能够渗溢5%~7%的面积,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时促进了农村有效治理,邻里和干群关系更和谐了,农村土地整治与流转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得到了有效防范,基层组织凝聚力显著增强,发展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三、注意事项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禁借机变相搞承包地打乱重分或强行收回承包土地,确保试点后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有增无减。
(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改革中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坚决严禁借改革之机,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促进农业发展。根据耕地用途管制规定和农业产业规划、农田建设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等,对归集后的田块进行科学合理布局。鼓励县(市、区)在试点区域配套安排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与“小田变大田”改革一体推进。流转土地应当主要用于当地农民创办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
(四)稳妥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在改革时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安排改革各阶段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利用作物换茬时机将地块调整到位,不影响农作物生产。做细做实群众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得因试点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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